港府:中联办按22条设立 获授权代中央就港事务行使监督权
撰文: 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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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办昨日(17日)发稿指中联办和港澳办不受《基本法》22条规限,强调中央对港工作部门依据中央授权履行职责,有权力也有责任对香港事务发言发声。公民党反驳指中联办将22条自行释法,质疑日后任何部门的事务与香港有关便代表可绕过22条,令《基本法》规限形同虚设。
港府发言人今日(18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政治体制的正常运作、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项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因此,两办就内会仍未选出主席表达关注和提出意见,无论从宪制、管治和操作层面来说都是理所当然,完全符合在“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并非干预香港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联办须按基本法22条遵守香港法律”
发言人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一如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设立的机构,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基本法》第22条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而作为中央根据22条设立的机构,中联办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表达意见及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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