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深夜修订 不再指中联办由中央按《基本法》第22条第2款成立

撰文: 韦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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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办地位问题近日引起讨论,港府周六晚(18日)近7时发表“政府回应传媒就两办言论查询”新闻称,指“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不过深夜约11时半,当局出新闻稿修订版本,删去“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文,改为“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及“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港府今日(19日)凌晨再出稿补充,除了重申中联办并非《基本法》第22条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也补充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亦非按第22条成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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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发炮轰反对派被指违《基本法》22条

港澳办、中联办上周一(13日)发炮,狠批一些反对派议员为了谋取政治私利,罔顾公众利益,采用卑劣手法瘫痪立法机关运作,认为这种行为无异于“政治揽炒”,又批评其所作所为令人质疑有违有关宣誓誓言,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对此予以强烈谴责。

不过被指有违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联办周五(17日)发稿指中联办和港澳办不受该条例规限,强调中央对港工作部门依据中央授权履行职责,有权力也有责任对香港事务发言发声。

聂德权两年前曾指第22条适用于中联办

政制事务局在2007年1月的立法会文件,列出按《基本法》第22条,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设立的机构资料,当中写有“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的机构包括: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及中联办”共三个,并刊于《宪报》。

该文件也列明,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是根据《基本法》第13条设立的机构;驻港部队则是根据《基本法》第14条设立的机构;“中联办之前名为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机构的名称在2000年作出更改,以充分反映其在香港根据中央政府授权而履行的职务”。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两年前在立法会回应议员质询时,也称第22条适用于中联办,“我们亦相信中联办会一如既往根据基本法第22条订明,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2007年1月的立法会文件↓↓​

傍晚新闻稿“双肯定”中联办受限于第22条

港府今日傍晚发表“政府回应传媒就两办言论查询”新闻稿,指出“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因此港澳办和中联办关注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未能选出主席,“并非干预香港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也指也列明“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修订版删两处“《基本法》第二十二条”

不过到深夜,政府新闻处刊出修订,删去原文中的“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直指“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一句也有修改,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字眼。

到今日凌晨,政府发表“特区政府回应传媒查询”新闻稿,指明中联办非按照《基本法》第22条设立的机构,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及驻港部队也是按《基本法》另外两条条文而设立。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两年前在立法会回应议员质询时,称《基本法》第22条适用于中联办。(资料图片)

↓↓三篇新闻稿全文↓↓

政府18日晚上6时52分回应的版本

政府回应传媒就两办言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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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澳办)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近日关于立法会内务委员会运作的言论,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四月十八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政治体制的正常运作、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项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

  “因此,立法会内务委员会经过半年达十五次会议仍未能选出主席,港澳办和中联办对此表达关注和提出意见,无论从宪制、管治和操作层面来说都是理所当然,完全符合在‘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并非干预香港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一如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

政府18日晚上11时36分修订的版本

政府回应传媒就两办言论查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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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取代今日(四月十八日)晚上六时五十二分发出的新闻稿(稿号:GIS2020041800621)。

  原文第四段的“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应为“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原文第六段应为“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全文为:

政府回应传媒就两办言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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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澳办)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近日关于立法会内务委员会运作的言论,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四月十八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政治体制的正常运作、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项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

  “因此,立法会内务委员会经过半年达十五次会议仍未能选出主席,港澳办和中联办对此表达关注和提出意见,无论从宪制、管治和操作层面来说都是理所当然,完全符合在‘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并非干预香港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政府19日凌晨0时27分新闻稿

特区政府回应传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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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四月十九日)回应传媒查询关于中央政府在港设立的机构时表示: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是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设立的机构;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是根据《基本法》第十四条设立的机构。

↓↓《基本法》相关三条条文↓↓

今年是《基本法》颁布30周年。

《基本法》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