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大律师公会意见书 再促独立调查 终院法官任主席

撰文: 罗家晴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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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风波持续超过半年,当中发生不少具争议性事件,各界都有声音认为应该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香港大律师公会今(14日)发表有关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的意见书,重点回应成立委员会的三大争议。

监警会及独立检讨委员会 均无法缓减社会声音

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书指出,公会多次促请政府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并留意到社会各界包括前香港首席法官、前政府官员、政治人物、宗教领袖、贸易团体、行业领袖以至非政府组织(NGO)都支持成立。然而,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直至目前仍然拒绝接纳建议。

林郑拒绝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的主要原因,是现时已有独立监警会处理,又提议成立独立检讨委员会去审视事件成因及提出解决方法。不过,大律师公会表示,以上措施均未能缓减社会对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声音。

香港大律师公会早于2019年6月,已建议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资料图片)

独立调查应寻求真相 识别违法者及提供建议

对于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大律师公会回应三大争议,包括反对者的主要论点、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以及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公会意见书表示,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的目的有很多,包括为多项事件寻求完整而公正的真相,寻找事件原因,识别违法或有错误行为的人士或组织,为政府提供建议以防止同类事件再发生,恢复公众对政府、各政府部门及公共组织的信心,以及提供和解及解决问题的机会。

公会认为,委员会的调查研讯,应当作为司法程序,包括拥有传召证人及要求提供文件的能力。而提供证据的证人,毋须因该等证据而在任何讼案或民事法律程序负上法律责任。

第一争议:回应反对者的主要论点

指监警会无主动调查权 检讨委员会亦无法定权力

对于反对声音指,已有警察投诉及内部调查科和监警会作为现有机制,公会重申相比于独立调查委员会,监警会架构不足,无主动调查权,未能够决当前问题。公会意见书指,监警会外国专家退出时,亦认为监警会能力不足以就事件作出有意义的调查,而监警会主席梁定邦亦曾表示支持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与监警会平衡地调查事件。

而政府倡议的独立检讨委员会,大律师公会亦认为并非全面的机制,指检讨委员会没有法定权力,职能及目的亦十分不清晰。

大律师公会在2019年6月14日傍晚在律政中心与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会面约一个半小时,讨论修订事宜,并重申公会立场。(资料图片)

事件复杂 建议就特定事件设小组提交报告

另有意见指独立调查委员会的调查范围亦有缺陷,调查范围过阔,而事件成因亦非常复杂,意味调查须时甚久,需要传召大量人士收集证据。大律师公会表示,公会早于2019年6月13日已要求就6月12日立法会综合大楼外发生的冲突展开独立调查,如政府及早回应可防社会撕裂加剧,形容独立调查委员会现时面对的困难,“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自招的”。

不过公会指出,上述困难并非不能跨越,建议独立调查委员会可就特定时段内的重大事件和指定题目提交报告,并可以自行决定采用的程序,包括成立小组委员会和专家小组,以探讨特定事件或题目,种种措施都可以减少所需要的时间。委员会可以由富有经验人士带领,例如现任或退休法官。

有意见指反修例风波仍未完结,因此不应在这个时候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公会指并不确实,并指出监警会已经开始研究事件,政府亦提出成立独立检讨委员会。而如果事件持续,特首如有必要亦可以扩阔独立调查委员会的职能,正如沙中线的独立调查委员会一样。

简要回顾逃犯条例引发的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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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犯法有刑事检控 警方行为未有立案

至于有意见认为对警方的偏见会影响调查,而调查亦会对政府和警方带来负面影响,大律师公会指,注意到有大量涉嫌干犯刑事罪行的行为,例如纵火、刑事毁坏等,都已经有人或正因相关罪行而被逮捕或被检控。而获得公共权力、武器和权威的警员,至今并未有案例为他们被指控的非法行为负责。公会指,没有事情比获赋予公共权力的国家代理人施加过份暴力而毋须为不当行为负责,更加侵害法治。

独立调查委员会可助警方衡量是否继续调查

有人认为进行独立调查会影响警方工作,公会指如警方认为披露相关资料后会影响正在进行的调查, 警方可以在任何时刻提出以“公众利益豁免”申请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独立调查委员会会考虑所提出的支持及反对理由,再作出裁决。

而有意见称被调查的示威者可能成为证人,公会澄清嫌疑人会提供证供,因此独立调查委员会不但没有影响警方工作,反而协助警方衡量是否继续调查。

反修例风波首88日详细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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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人员或警员不利 不是正当理由

对于有指成立调查委员会可引致政府人员或警员不利的发现和随后的刑事检控,公会认为此非不成立委员会的正当理由,强调没有委员会不等于免除政府人员和警员的刑事责任。公会引用独立调查委员会就2012年南丫岛海难事件调查后,两名政府官员被检控为例,指出该报告件未建议检控任何人士,又指检控决定是在研究报告后主动行动的警方。

如涉不当行为 不应被调查是违反逻辑

另有意见认为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会打击警方士气,公会强调任何警方的涉嫌不当行为不会被调查及没有法律后果的说法是违反逻辑,公会又指注意到特首已否认警方的士气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同时如调查委员会确实查找部分警方的不当行为,其后警方人士应欢迎结果,“因为害群之马被法庭处理而正义得到彰显”。

第二争议:独立调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建议调查612、721等特定事件

大律师公会建议独立调查委员会应就特定的事件及进行调查,当中包括发生于612包围立法会、721元朗事件、831太子站事件以及11月包围中大、理大事件等。此外公会亦列出多项委员会应调查范围,当中如警方对示威者的武力使用、对被补人士的处理方法、警方与传媒、医护、社工、其他纪律部队的关系、政府、行政会议及警方对修例引致的问题及各项动荡事件的反应等。

721元朗白衣人无差别攻击事件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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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争议: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成员仍有一系列准则 并邀各方人士加入

同时公会建议选任调查委员会成员应遵循一系列的准则,包括成员的品格,包括独立性、诚信、对法治的承诺、智慧、时间及团队精神等,公会提议由一位退休或现任的非常驻终审法院法官担任委员会主席,并由2名或4名其他人士,如医生、社会学人士、一名活跃的退休警官或拥有丰富警方事务经验人士、具社会运动经验及非专业市民等作为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