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立会法律顾问七问保安局:如何厘定蒙面属阻识辨身分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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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禁止蒙面规例》小组委员会明天(22日)召开首次会议,立法会助理法律顾问崔浩然日前代立法会法律事务部去信保安局,就多项法律观点要求当局作出澄清。崔浩然引用保安局向立法会提供的参考文件,当局指在加拿大、法国、瑞典、西班牙、丹麦、挪威、德国和奥地利也有禁蒙面的法例,他要求当局厘清这些国家是否像香港以附属法例的方式立法。
法律顾问在信中提到,《规例》第三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合法和非法集会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崔浩然问到,执法人员有何标准厘定涉事者蒙面是阻止他人识辨身分,又问及戴太阳眼镜、护目镜是否阻止识辨身分。
《禁止蒙面规例》小组委员会明天早上8时半召开首次会议,根据拟备的出席名单,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不会出席,副局长区志光为出席会议的最高级官员。

崔浩然就《禁止蒙面规例》分七部分向保安局查询,其中他要求保安局澄清如何厘清一个人是正在参与非法集结。(资料图片/高仲明摄)

宗教、医学、健康理由可获豁免? 崔浩然促当局解释涉事人需提出甚么证据

崔浩然就《禁止蒙面规例》分七部分向保安局查询,其中他要求保安局澄清如何厘清一个人是正在参与非法集结,又问是由何人厘订合法集会和非法集结的范围,与此同时,涉事人有否需要知道自己当时处于集会范围之内。

他亦质问蒙面阻止识辨身分的准则,崔浩然问到有何标准决定涉事者的蒙面行为是阻止他人识辨身分,当中会否应用客观测试(objective test)。崔问到戴太阳眼镜、护目镜是否阻止识辨身分。

至于《规例》第四条提到的免责辩护,法例提到宗教理由和医学或健康理由可获豁免,崔浩然要求当局澄清涉事人需提出甚么证据,才可获得豁免。

《规例》中惹争议的是赋权警员截停和要求使用蒙面物品的人除去有关蒙面物品,不过法律顾问指出,已有法例明确指出警员需有合理怀疑他人犯罪或意图犯罪,才可以截查他人,同时《公安条例》第49条规定:“凡警务人员合理地相信为防止、侦察或调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他澄清当局解释《规例》规定与现行法例有所不同;又指现时有阻差办法等罪行,反问为何拒绝解除蒙面需设新处罚。

政府10月4日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禁蒙面,翌日凌晨即生效。(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李家超不出席 副局长作代表

《禁止蒙面规例》小组委员会共有58名委员,明天早上8时半召开首次会议,根据出席名单,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不会出席,由副局长区志光代表出席。
 

区志光为出席会议的最高级官员。(资料图片/张浩维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