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覆核】周庭胜诉或致区诺轩失议席 9月20日前仍为议员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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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众志成员周庭去年报名参与立法会港岛区补选,但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高等法院今日(2日)颁下判词,裁定周庭胜诉,但同区当选的区诺轩同时被裁定当选不妥当,或会触发补选。
事件影响区诺轩的议员资格,立法会秘书处回复《香港01》查询时表示,受区诺轩可以提出上诉,而在上诉期限前,即9月20日或之前,他仍是议员。

如不上诉 即日起区不再是议员

秘书处指,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72(1)条,如原讼法庭在聆讯选举呈请时,裁定任何人并非妥为当选为议员,则该人即不再是议员。相关法例亦订明,议席出缺日期为原讼法庭发下书面判决当日。换言之,区诺轩即日起不再是立法会议员。

然而,区诺轩可以循《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72(1A)条上诉。条例订明,如该人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22条(1)(c)条针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则该人继续是议员。

上诉期届满前 现有裁决暂缓生效

此外,《立法会条例》第70A条亦订明,原讼法庭就选举呈请所作出的裁决,在可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期限届满之前暂缓生效。

而根据第65(2)条,上诉须在原讼法庭的书面判决发下当日后14个工作日内(即9月20日或之前)作出。

区诺轩被判当选不妥当,在上诉期届满前暂未失议席。(资料图片)

政制局:法庭确认选举主任有权DQ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回复《香港01》查询时表示,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参选人的提名表格须载有或附有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否则不得获有效提名为某选区或选举界别选举的候选人。

政府注意到,原讼法庭的裁决再次确认,参选人须于提名表格内示明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这项规定是获得提名和参选的实质法定规定和先决条件,并确认选举主任在公共选举中有权力就参选人于提名表格内示明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是否真诚,而决定有关提名是否有效。

就原讼法庭裁定由于选举主任并未给予呈请人机会就其意向作出解释,是次补选涉及具关键性的欠妥之处,局方会研究判词,并会征询法律意见,以考虑如何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