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镭射笔非攻击性武器 熊运信:需证明作非法用途

撰文: 林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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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学生会会长方仲贤昨晚(6日)于深水埗街头手持十支、长约18厘米“镭射笔”,方仲贤被5名休班警以“涉嫌管有攻击性武器”拘捕。律师会前会长熊运信接受《香港01》电话访问时称,一般而言,镭射笔非攻击性武器,故此如有人只是手持镭射笔并非违法,控方需要证明该人手持镭射笔是用作非法用途,才能定罪。

律师会前会长熊运信接受《香港01》电话访问时称,一般而言,镭射笔非攻击性武器,故此如有人只是手持镭射笔并非违法,控方需要证明该人手持镭射笔是用作非法用途,才能定罪。(资料图片)

熊运信表示,《公安条例》列明攻击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是指“任何被制造或改装以用作伤害他人,或适合用作伤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该物品的人拟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一般而言,枪、刀等属攻击性武器,而镭射笔本身并非攻击性武器,故此只是管有镭射笔并非违法。但他强调,如被捕人承认会以镭射笔攻击他人,或控方搜集到证据,证明到其镭射笔是用于非法用途,便有入罪机会,又指在普通法下,被捕人毋须主动证明清白。

至于警方的拘捕行动,他强调警方只需有“合理怀疑”便可作出拘捕,而是否被检控或定罪,门槛更高,需要“毫无合理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