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立法会法律顾问质疑修例违基本法 促政府厘清25问题

撰文: 林景辉
出版:更新:

立法会逃犯条例法案委员会下周一将召开第三次会议,未知能否选出正副主席之际,立法会高级助理法律顾问上周二去信保安局,要求当局澄清共25项有关《逃犯条例》修订草案的事项,包括回归前修改法例时,政府表明会另立法例,处理与内地移交逃犯安排,即有意在现有条例中排除内地,但现时却将内地包括在内,政府是否改变原定做法,以及要求保安局解释转变的原因。

民间人权阵线(民阵)4月28日就着政府修订《逃犯条例》发起游行表示反对。(资料图片/李泽彤摄)

法律顾问在信中指出,回归前政府将相关法例本地化时,曾指出将内地包括在内,是对条例作出显著改变(substantial changes),而香港政府与内地及广东会分别商讨,以另外的法例处理移交逃犯。故此法律顾问直言,现行法例显示的政策原意,就是将内地剔除,倘当局现将移交逃犯到内地,是否政策有所改变?

法律顾问在信中亦表示,1998年保安局在立法会保案事务委员会上呈交的文件表明,与内地订立引渡安排有 5 项指导原则,而其中一个原则,是任何引渡安排都应考虑到“一国两制”原则以及两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异。他要求保安局澄清,这五项指导原则是否适用于现时根据条例草案提出的逃犯特别移交安排。

法律顾问又指,现行条例容许当局以附属法例形式处理个案式移交逃犯,质询当局认为此举不可行的原因,又要求政府解释,现有的单次移交安排是否多余或无意义?

信件亦要求当局澄清,如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是否适用于所有符合资格的移交逃犯的要求,以及就收到的刑事事宜提供司法协助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不论有关罪行的发生日期如何。”即条例是否有追溯力问题。

法律顾问又指修例之后,移交逃犯安排无须经立法会审议,希望当局澄清如何体现《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特区政府必须对立法会负责的规定,法律顾问又提到修例建议单次移交,由特首签发证明书启动,这个程序能否被司法覆核挑战?特首到时会考虑甚么因素?而政府建议在可移交罪行中剔走九项,理据又是甚么? 

法律顾问质疑,修例后特首发出证明书启动程序的决定会否遭司法覆核,又希望当局交代特首发出证明书时会否公布有关原因。

共九页的信件,由立法会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曹志远撰写,他亦是这条条例的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他在信中希望保安局于五月十四日前以中英文回复。

立法会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曹志远向保安局提出的部分疑问:

1. 政府就与内地另行商讨长期移交逃犯协议立场是否有变?如有变化,相关理据为何?
2. 经由附属法例而落实的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为何已不可行?
3. 今次修例,有否考虑政府1998年提及与内地移交逃犯的5项指导原则?
4. 修例通过后,是否任何罪行,不论何时干犯,也可被其他国家要求引渡?
5. 特首发出证明书,会否受到司法覆核挑战、会否提供理据?
6. 现行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在修例通过后会否变得多余或无意义?
7. 修例如何符合《基本法》第64条,即政府向立法会负责?
8. 法例会否保障,不会移交逃犯至不符合联合国移交协议的地方?
9. 政府以甚么标准决定纳入/剔除哪些罪类?
10. 修例通过后,特首是否可自动增加罪类?
11. 政府能否减少现包含的37项罪类?
12. 修例后的移交逃犯安排,会否包括域外效应的罪行?
13. 修例后,其他政府毋须司法机关确认,可以提出证据要求引渡,做法会否影响现有长期移交逃犯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