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特别内会指令选主席 汤家骅:在宪制秩序有约束力
立法会审议《逃犯条例》修订的法案委员会周二召开第二次会议,仍未选出主席,建制派日前去信内务委员会主席李慧琼,要求内会向法案委员会发“指引”,改由建制派最资深议员、经民联石礼谦主持选举。李慧琼其后决定在周六(4日)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曾任内会副主席的行政会议成员、前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汤家骅指出,法案委员会是由内会成立,形容内会和法案委员会是母子关系,内会发出指引在宪制秩序上,对法案委员会有约束力。
汤家骅指出,法案委员会是由内会成立,形容内会和法案委员会是母子关系,指按照宪制秩序和架构,法案委员会应听取内会发出的指引。
他指,议事规则无修文列明有关规定,认为议员是否依从,云要视乎议会文化。但他认为在宪制秩序上,内会发出的指引对法案委员会有约束力,“无理由(法案委员会)成立后就变成独立王国”,从政治道德和文化而言,议员应跟从内会的指引。
汤家骅希望选主席风波尽快告一段落,不希望因是次事件给人一个观感,议员权利被压缩。
刘健仪:内委会发指引 未尝不可
曾于2003年至2012年出任内委会主席的刘健仪则表示,根据《议事规则》第75(8)条,内委会有权向法案委员、小组委员会或事务委员会,就行事规程发出指引。惟印象中,过去未试过有委员会去到法案委员会阶段,再回头向内委会寻求指引,“通常于成立小组委员会或法案委员时,有甚么特别考虑,尤其是时间性,是否要赶及某些特定时间,内会才会向相关委员会发出指示”。
刘健仪续指,按照《议事规则》第76(11)条,法案委员会须考虑内会提供的指引,“唔可以完全唔理,当佢无到,唔可以当无收到”,“这意味相关委员会是否跟随指引,亦要提供理由解释”。
就目前情况来看,刘健仪认为内委会要发出指引,亦未尝不可,因为“特殊情况,法案委员会开了两次会亦未能选出主席”。她表示,根据内会内务守则,选主席的程序,第一次由最资深的议员主持会议,但“何解经过两次会议,用了四个钟头,仲未搞掂呢个程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