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要求“肃立”带歧视? 聂德权:条文属指引性无设罚则

撰文: 庄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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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就订立国歌法成立的法案委员会15日继续进行逐条审议。多名泛民议员对条例中字眼细节向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及政府法律顾问提出质疑。
工党张超雄认为,作为指引性条文的第4(2)条,要求出席奏唱国歌场合人士“肃立”不合理,因有些人可能因身体情况,无法“肃立”,因此该指引不应在条例中出现。
聂德权则表示,有关条文仅属指引性,是列出奏唱国歌的礼仪,如一些人因为某些情况无法做到,可以理解,而条文亦没有设罚则。
民建联周浩鼎则赞成保留第4条。他指,第4条作为指引性条文,没有罚则,亦不会造成泛民议员担忧的“白色恐怖”,强调该条文是从教育角度考量,让市民知道奏唱国歌时应该肃立及举止庄重。

聂德权解释,指引性的条文,会按一般常识理解,如有些人因某些状况无法做到,完全可以理解,强调条例中没有罚则。(余俊亮摄)

法案委员会今审议国歌法条例草案第4条“奏唱国歌的礼仪”。热血公民郑松泰质疑第4(2)条提及“参与或出席”有关奏唱国歌场合,必须符合特定礼仪。他询问聂德权,“参与”和“出席”有何不同,又举例问到,在马拉松赛事中“裸跑”,是否是属参与有关活动。聂德权则解释,出席表示被邀请列席活动,而参与者,则包括协助活动进行的工作人员。郑随后追问,法例会否令参与活动的工作人员,在遇到紧急状况如火警时犹豫。聂则回应,条例规定的礼仪,是按一般常识理解,如遇到需紧急处理的事故,一定还是要进行救援。

此外,关于条文4(2)(a)要求奏唱国歌时肃立和举止庄重,也多次受到泛民议员非议;认为有关条文只是指引性,并无罚则,无需加入条例。

工党张超雄认为,作为指引性条文的第4(2)条,要求出席奏唱国歌场合人士“肃立”不合理,因有些人可能因身体情况,无法“肃立”,因此该指引不应在条例中出现。(余俊亮摄)

民建联周浩鼎则不同意有关说法,他反驳称,该条文绝对不是多余,因其具教育性意义,同时当局亦清楚解释,该条文没有罚则,不会构成白色恐怖,批评泛民议员反对该条文,是危言耸听,制造恐慌。

工党张超雄则质疑,既然条文属指引性,说明法例要求市民在奏唱国歌时,应要按条文做,“但有部分人一定做不到(肃立),条文是否带歧视?如果这个指引,明知有人做不到,将条文写入法例是为甚么?是否多余?是否带歧视性?”他又怀疑,如条例通过,不排除有人会提司法覆核。

热血公民郑松泰质疑第4(2)条提及“参与或出席”有关奏唱国歌场合,必须符合特定礼仪。他询问聂德权,“参与”和“出席”有何不同,又举例问到,在马拉松赛事中“裸跑”,是否是属参与有关活动。(余俊亮摄)

聂德权则辩解道,指引性的条文,会按一般常识理解,如有些人因某些状况无法做到,完全可以理解,强调条例中没有罚则。

会议进行过程中,两度有泛民议员就法定人数不足要求点人数。其中第二次点人数前,议会阵线朱凯迪曾询问主持会议的委员会副主席张国钧,会议剩余时间有多少,张国钧指,会议时间即将完结,打算延长会议15分钟,让未发言的议员能够发言,朱凯迪随即要求点人数。惟最后会议在点算法定人数钟声仍未结束,会议仍未满法定人数时,张国钧就宣布会议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