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大律师公会批偏离普通法传统 奏唱部分不寻常
撰文: 庄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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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条例草案》现在于立法会审议,大律师公会昨日(2日)就《国歌法》发表立场书。就“奏唱国歌”有关条文,公会认为偏离普通法传统,在香港立法背景下,是罕有及不寻常,而要求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人员在宣誓仪式奏唱国歌,没有说明不出席或不懂唱的后果,是否会被取消就职资格。公会又指,奏唱部分条文,为社会性及意识形态性质,仅为宣传爱国主义和社交礼仪,应透过政府教育教育等其他渠道推广,而非以订立法规处理。公会建议,应取消奏唱部分条文。
公会指,侮辱国歌的检控期为2年,造成不必要恐惧;而“奏唱国歌”有关条文,要求奏唱标准是“符合尊严”,而出席奏唱仪式人士,要肃立和举止庄重,公会则认为,有关字眼空泛,在普通法及香港法例中,是“极端罕有和不寻常”。
公会又指,条例没有订明违反“奏唱国歌”条文,会有何罚则,认为条例有需要当厘清。公会认为,现时的奏唱有关条文,应该取消或修改,以行政手段进行规管。
公会也认为,条例涉及政治意识形态,但有关内容应透过立法会文件或特首规定解释。对于“保护国歌”有关条文中,禁止将国歌在公众场所作背景音乐,但条文没有厘清何为“背景音乐”。
至于草案中备受争议的“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公会就指,教育和宣传国歌纯属行政事宜,没有需要立法,而现时草案条文,或令办学团体、企业因应国歌法制定规条,倘不遵照就则会引致法律后果;而若“将国歌纳入小学及中学教育”的条文,并没有任何罚则,则根本毋须在条文中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