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一文睇晒9项豁免 商界犯以下4商业罪仍陷法网
行政会议今日(26日)审议及通过修改《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草案内容,当中抽起9项涵盖破产、公司、证券、知识产权、环境污染、货物进出口、电脑、关税、虚假商品说明等移交罪行。虽然当中不少获豁免的罪行涉及商业行为,但获保留下来的罪行,当中贿赂贪污、秘密佣金及违反信托义务等,仍属商业罪行。有法律界人士指,政府未有一致说法,直言选择剔除的罪行“不是像买六合彩般随意乱拣”。
法政汇思召集人李安然接受《香港01》电话访问时指,保安局建议剔除9项罪类,7项表面上与商界有关,即
10. 破产法或破产清盘法所订的罪行。
11. 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包括由高级人员、董事及发起人所犯的罪行)。
12. 与证券及期货交易有关的罪行。
14. 与保护知识产权、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27. 与控制任何种类货物的进出口或国际性资金移转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36. 与财政事宜、课税或关税有关的罪行。
40. 与虚假或有误导成分的商品说明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他直言选择剔除罪行“不是买六合彩”,不能随意拣,而是每个罪行都有其原因,但政府未有详细解释。而其中保留下来的罪类,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或金钱利益,商界及个人同样可以干犯,却未有被剔除,政府未有一致说法。而与贿赂、贪污、秘密佣金及违反信托义务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同样有机会属商业罪行,仍未被豁免。
除此以外,他担心其中一项,即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包括由高级人员、董事及发起人所犯的罪行),是豁免犯罪人士,而非豁免行为,“为何某人因其身份而免于被控”。
有法律界人士解释,秘密佣金即俗称“收回佣”,未经主事人(雇主)授权而提供/收取利益;至于违反信托义务,由于政府未有详细解释背景,如以民事法的解释,即犯事人及受害人有互信关系,有机会因违反信任,而犯上串谋诈骗或行使虚假文书等罪行。
以下是4项商业罪行:
1. 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或金钱利益
2. 贿赂、贪污
3. 秘密佣金
4. 违反信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