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移交安排剔除九宗罪 包括破产法、公司罪

撰文: 郑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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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议今日(26日)审议及通过修改《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草案内容,当中抽起9项涵盖破产、公司、证券、知识产权、环境污染、货物进出口、电脑、关税、虚假商品说明等移交罪行,而申请引渡的门槛,亦由最初建议判入狱1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可判监3年或以上的公诉罪行才应用。
林郑月娥表示,今次修例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处理一宗在台湾发生的杀人案,二是填补现时制度上的缺陷,令香港可以和其他地区作有效合作,避免香港成为罪犯藏身之所,直言是受同理心、怜悯心驱使。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近日就修订《逃犯条例》四出与香港各个商会会晤解释。(香港总商会提供)

林郑月娥感谢社会各界在咨询期间给予政府大量意见。她强调,政府今次修例完善个案式移交机制,是参考许多司法管辖区,如英国、加拿大等地的运作,在当地行之多年的做法,目的都是为加强不同司法管辖区合作,打击潜逃罪犯。

她指,保安局局长及律政司同事为此承受巨大压力,“为何还要做?为何要这个时候做?是受同理心、怜悯心驱使”。她指当局明白台湾杀人案对受害人家属造成的悲痛,重申今次改例是基于政府完善刑事司法协作制度的决心,希望市民支持。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指保安局在咨询期间收到不同意见,包括3000份支持、1400份反对。局方与律政司于过去数周和不同界别人士介绍及解释条文,当局考虑所有因素意见后,会把草案中长期协定及单一个案移交安排分开,长期协定的一切法律制度完全保留不变,个案移交安排只纳入37项罪类,并提高门槛至可判监3年或以上的罪行才应用。

未被纳入的九项罪类包括:

1.破产法或破产清盘法所订的罪行

2.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3.与证券及期货交易有关的罪行

4.与保护知识产权、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5.与环境污染或保障公众卫生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6.与控制任何种类货物的进出口或国际性资金移转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7.涉及非法使用电脑的罪行

8.与财政事宜、课税或关税有关的罪行

9.与虚假或有误导成分的商品说明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

李家超指,保安局决定不纳入以上罪行,考虑到香港现时签定的20份长期协定并非每一份都纳入46项罪行,另外有许多意见都不了解双重犯罪原则的实际应用,局方相信在单一个案移交安排实际运作一段时间后,这些不熟悉会得以消除。

李家超强调,在收到单一个案移交请求后,特区政府有全权决定处理与否,所用的人权或法律保障将与长期协定一样:禁示政治目的移交、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死刑不能移交、一罪不能两审、不能移交到第三地方等等。

林郑月娥指今次改例目的之一为处理在台湾发生的杀人案,当局明白案中受害人家属的悲痛。受害人母亲向传媒谈起案件时激动落泪。(资料图片/杨婉婷摄)

李家超:大部份罪行涉个人行为

由于台湾杀人案时限逼切,局方将于4月3日向立法会提交草案,以期尽快展开立法会审议工作。保安局已经收到台湾提出移送要求,待草案通过立即展开移送疑犯程序。

早前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剔除商业罪行,做法偏袒商界,林郑月娥认为9项被剔除的罪类并非全为商业罪,亦包括个人行为。李家超补充解释,局方考虑过所以意见,他举例如“破产法或破产清盘法”、“证券及期货交易”、“环境污染”、“国际性资金移转”、“非法使用电脑”、“课税”等罪都涉及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