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李家超晤厂商会 吴宏斌:或剔除“十项八项”商业罪
早前政府计划修改移交逃犯条例后,引起商界担忧,日后港商有可能因商业行为“误堕法网”而遭引渡到内地接受不公平审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近日就接连与商界代表会晤“解画”。
李今日(20日)会见香港中华厂商会后,并未回应会面内容,而参与会面的厂商会会长吴宏斌则透露,李家超已答应商会,会考虑和研究剔除一些商界关心、与商业行为有关的罪行,当中涉及“十项八项”。他又形容,今次会面后,厂商会对修例的疑虑“基本释除”,“很少担忧”,因此会支持修例。
工总亦发新闻稿,同建议先处理最严重、涉及暴力的罪行类别。
李家超下午与厂商会会面约1.5小时,讨论逃犯条例修订,吴宏斌、立法会议员吴永嘉、第一副会长史立德、第二副会长徐晋晖、副会长陈国民、吴国安等都有出席。
吴宏斌指,李家超在会见上详细讲解逃犯条例修订内容,商会觉得“应该要支持”,因对方“答应咗我哋,会考虑剔除商界关心嘅几点(罪行),为公义、保障市民及法制更完善,我哋支持”。
他提到,条例中有“10条8条”是令商界担忧的罪行,未必一定严重,局方可以有空间去商量,李家超亦答应回去再考虑和研究。他表示会相信局长,亦相信修例是为市民福祉。
至于吴宏斌提到的“10条8条”是具体指哪些罪行,他就表示忘记是哪些具体罪行,但涉及的都是“商业罪行、商业行为”,而贪污贿赂则属“国际的严重罪行,剔除唔到”,又指“有些可以删除的,做到就尽量做”。
被问及商界是否可完全不受修例影响时,吴就表示,如果是一个合法商人,基本不会受影响,除非如果作出严重违法行为,才会受法律制裁。
他又认为,根据逃犯条例,本港已与20个国家签署长期移交协议,而每个移交个案亦有双重处理,保障被移交者权利,才会进行移交。他指,就算修例后可向内地移交犯人,亦不容易出现“随便移交”的灰色地带,因过程需有法庭审判和特首同意,在双重机制下,市民有足够保障。
现行《逃犯条例》中,订明可就46项罪行进行逃犯移交,当中包括“与证券及期货交易有关的罪行”;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所订的罪行(包括由高级人员、董事及发起人所犯的罪行);伪造帐目;与财政事宜、课税或关税有关的罪行等。
工总亦发新闻稿,提出两个方案,即分别先处理最严重、涉及暴力的罪行类别;以及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和《侵害人身罪条例》。
工总指,《逃犯条例》附表1所列的46种罪行类别涵盖非常广泛,包括多项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诉讼处理的事宜,而且用词笼统,建议当局先处理最严重、涉及暴力的罪行类别(例如谋杀、恶意伤人、绑架、贩毒、抢劫、纵火等)。至于较受争议的类别,我们建议当局仔细研究,多与法律专家和社会各界讨论,稍后再提交立法会审议。此外,以涉嫌罪行必须在香港可处监禁12个月或以上作为考虑移交涉案人士的当然要素之一,门槛太低。工总认为有关移交涉案人士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例,必须设有高门槛(例如剔除在香港一般以民事诉讼处理的事宜、调高在香港可处的监禁年期),清楚阐明适用的刑事罪行和条文用词,以及有效保障个人权利和程序公义。
工总亦建议可考虑改为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和《侵害人身罪条例》,让香港法院有权审理港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犯下的严重罪行,包括谋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