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强:档案法设罚不影响士气 不谈公开取阅等同残废
早前法律改革委员会就《档案法》立法及公开资料发表咨询报告,公众咨询期于下月5日截止。
政府档案处前处长、档案行动组副主席朱福强今(16日)出席一个公众论坛时,批评咨询文件具倾向性,反驳《档案法》设刑责不会影响低层公务员士气,反而不点名地指有问责官员会受影响。
朱福强于公众论坛提出法改会的咨询文件有4个主要缺陷,批评咨询文件没有列明对违规者的罚则,指如不受法律规管是“没有意思”。朱福强反驳早前法改会小组委员会主席廖长城指,若有人因违反《档案法》而负上刑责,会打击公务员士气的说法,谈及自己以前是低层公务员,不认同会影响士气,但他不点名地表示如《档案法》设有刑责,或会影响顶层的问责官员,解释指只有这些高层公务员才有不立档及销毁档案的动机。
他认为,有关惩处安排应视乎违反《档案法》的程度及性质分等级,如属疏忽或初犯可被罚款,严重个案才考虑监禁等惩罚。他强调《档案法》设有刑责才具阻吓性。
此外,对于咨询文件中指出,只有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门才受《档案法》监管,朱福强认为应将公营机构,包括医管局、机场管理局及港铁等纳入监管范围中,解释指它们涉及运用公帑,与公众利益有关。他更指出凡是涉及公帑的项目都应受监管,包括日前被揭发施工工程记录缺失的沙中线红磡站等大型铁路工程。
同场的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副教授傅景华认为,咨询文件的内容大致参考现有向政府部门索取资料的模式,指现时如政府部门错误拒绝提供可公开的资料,可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但政府部门未必跟从公署执行通知,如想进一步投诉,除非属有资源的新闻机构或有决心的市民,否则难以从司法途径控诉有关政府部门,批评咨询文件颇为保障行政当局。他认为文件所列出的豁免范围,部份内容有被诠释的空间,应作仔细讨论。
咨询文件中指出,市民索取资料的权利是属于公开资料小组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朱福强批评此做法不合理,指《档案法》应与历史档案有关,而讨论中的《资讯自由法》则是与现行档案有关,两条法例涉及范围不同,又指《资讯自由法》立法时间未定,如留待《资讯自由法》公开咨询时才谈及如何公开历史档案,届时《档案法》将会是“残废”。他又反对由行政主任担任档案处处长一职,质疑不具备有关档案的专业知识,又指出“如有较高级的职员要求销毁档案,所谓处长的行政主任是否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