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社会主义、外交国防等内地条文 未纳入香港法例

撰文: 林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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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今日(9日)正式公布《国歌条例草案》,比较内地《国歌法》及香港《国歌条例草案》,当中有5项条款不同,包括未有列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罚则;外交活动中和军队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实施日期。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指,一旦干犯侮辱国歌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罗君豪摄)

内地《国歌法》及香港《国歌条例草案》基本上一样,但由于“一国两制”,至少5处有所不同。

1.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情感

由于内地实行社会主义,而香港根据《基本法》实施资本主义,《国歌条例草案》弁言中未有提及需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在数项条文中提及的“表达爱国情感”、“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国歌条例草案》均未有提及“爱国”字眼,只是在弁言中提及“弘扬爱国精神”。

2. 罚则

内地实行行政拘留,因应香港刑法不同,触犯法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

3. 外交活动中和军队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

《国歌法》第九条订明,外交活动中和军队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分别由外交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根据《基本法》第十三及十四条,外交事务及防务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因此这项条文不会被纳入《国歌条例草案》。

4.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歌监管

《国歌法》第十四条订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由于香港特区政府将透过本地立法实施《国歌法》,并会在本地执行《国歌条例草案》,因此这项条文不适用。

5. 实施日期

《国歌法》第十六条订明,《国歌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于《国歌条例草案》将于立法通过后生效,因此这项条文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