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耀称宪法效力覆盖香港 与基本法共同构建香港政权架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今早(4日)在香港出席“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他在发言时提到,《宪法》是国家重要的标志和象征,其效力覆盖国家全部领土领域,包括香港;又提到《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了特区政权架构和政治运作,而《基本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处于龙头位置,故特区的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下的香港原有法律,均不得与其有抵触。
沈春耀今次是应特区政府邀请来港出席今天举行的“国家宪法日”研讨会,阐述《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他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而一个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其效力覆盖国家的全部领土领域,包括香港。他又说,香港回归中国后实施一国两制,而“两制”是“一国”之内的“两制”,形容一国两制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体现,就是国家宪法。宪法具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和各国家机关、各有关方面都要维护宪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沈续指,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14项的规定,为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贯彻落实 "一国两制"方针提供了直接的宪制依据。《香港基本法》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是 "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1990年4月,全国人大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的决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规定的,是符合宪法的"。《香港基本法》是在香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法律。从法律位价上看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宪法是上位法,是"母法",基本法源于宪法;基本法是下位法,是“子法”,从属、源于宪法。
他又说,香港回归祖国后完成了港宪制秩序巨大转变。沈春耀表示,宪法、香港制度及基本法共同构成了特区政权架构、政治运作、法律制度、社会治理的宪制基础。基本法处于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顶端、龙头位置,特区的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制度下的香港原有法律,均不得与基本相抵触。因此,基本法在香港具有宪制意义。宪法和基本法的共同构成、共同实施,是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宪制秩序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只讲某一个方面或者把二者割裂出来,对立起来,是不完整,不准确的,也不符合香港回以后的实际情况。
沈春耀强调,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是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
此外,同场的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问到,如果有人违反宪法中“拥护国家统一”的条文,在内地法制会面临何后果,沈春耀回答指,对中国而言,维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意志和重大的核心利益,叫人多多思考国家安全:“香港同胞只要想一想今天中国依然面临著台湾问题和在中国西部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的威胁,新彊和西藏,大家就会体会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意义,非同小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