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朱凯廸】选举主任:以和平主张港独为名 隐晦支持港独属选项

撰文: 郑榕笛 罗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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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选元岗新村居民代表选举的议会阵线立法会议员朱凯廸,两度遭选举主任去信,要求其回答否提倡或支持港独作为自决前途选项等问题。朱凯廸今日接获选举主任通知,被裁定提名无效。选举主任袁嘉诺在给予朱凯廸提名无效文件,引述他分别于前年7月及11月发出的《共同声明》及《联合陈述》,指“支持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一个选项”,其中刘小丽亦是被选举主任引述同一份《共同声明》,最终被裁定于立法会九龙西补选中提名无效。
袁嘉诺最终指,朱凯廸是“透过行使所谓和平主张港独的权利为名,从而隐晦地确认了他支持独立是香港人的一个选项”,决定DQ朱凯廸。
以下节录选举主任DQ朱凯廸主要理据:

(资料图片/郑子峰摄)

5. 在朱凯廸的脸书中,我留意到他曾于2016年7月30日与香港众志及刘小丽作出题为“主权在民、守护人权、捍卫自决未来的选择”的共同声明。我认为声明的内容,当中表明支持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一个选项,对朱凯廸的提名是否有效会有影响。声明内容包括:
a) 我们的共同政治纲领是民主自决,民主自决的政治意义本就是要超越所有对人民的限制,包活是《基本法》的限制,以民主的方式让人民决定自身的命运和香港前途……若香港人要决定未来,自主命运和前途选项,我们不得不从“《基本法》是唯一基础”的思想框架中挣脱,香港的命运应由香港人决定,而非《基本法》,更非北京或香港政府。
b) 我们定必捍卫“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选项。

6. 留意朱凯廸在2016年10月31日《立场新闻》刊登的文章中提出“民主自决”,正是要敢于突破《基本法》的框架,无论是修改《基本法》,还是进一步讨论香港的主权问题,主导权应于香港人,而非北京或任何代理人,如中联办,特首参选人的手中。

7. 而在朱凯廸的facebook中,留意到他在2016年11月7日与罗冠聪及刘小丽共同作出另一份《联合陈述》,与上文所述朱凯廸对《基本法》立场一致。该联合陈述指出民主自决作为香港民主运动新纲领的理由,在5次释法已经清楚不过。《基本法》从没有得到港人授权,而且解释权和修改权均被北京垄断,不单止不再能保证香港市民的民主权利,更沦为北京侵犯港人的依据。没有由市民以民主程序重建的《基本法》,香港不会有真正的法治;争取真正的民主和法治,就是自决。我们呼吁民主派仝人勇敢地面对《基本法》的“基本缺陷”,把握这次危机,带领香港市民突破《基本法》及人大僭建释法的死胡同。

8. 虽然朱凯廸就有关“民主自决”的主张多次出现在上文第6及第7段所载的内容,但是他有详述如何推行或达致有关构想。然而,朱凯廸在2016年10月31日《立场新闻》刊登的文章中提出“民主自决”,正是要敢于突破《基本法》的框架,无论是修改《基本法》,还是进一步讨论香港的主权问题,主导权应在于香港人,而北京或任何代理人,如中联办,特首参选人的手中。有关内容清楚显示他对“民主自决”的想法,是指香港人应该有足够勇气突破《基本法》的框架,以及拥有主导权,不论是修改《基本法》抑或进一步讨论香港特区的主权事宜。朱凯廸在2016年10月31日《立场新闻》文吝的言论,以及他在2016年11月7日发表的联合陈述令人质疑朱凯廸是否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特区的主权,以及他是否真诚地拥护《基本法》。

14. 关于问题e,当一并读朱凯廸回复的首两句句子,可以客观地认为朱凯廸的“自决”主张并非一个不明确的空泛版本,实际上却是涵盖了香港特区的主权事宜,而他认为港人有权和平主张港独。然而,朱凯廸并没有正面回复他本人,作为乡郊代表选举准侯选人,是否提倡或支持独立是“自决”的一个选项。

17. 自《2016年共同声明》起的相关资料显示,朱凯廸虽然维持他的不支持香港独立的立场,但他并不接受中华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特区的主权,同时他认为独立是香港的一个选项。在考虑这些资料时,必须留意朱凯廸本人近期在2018年10月12日在脸书的言论和他在2018年11月27日第一次回复中就问题(d)的答复,再次确认他在《2016年共同声明》的立场并没有改变。因而令人质疑他是否真诚地拥护《基本法》。

18.明显地,朱凯廸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e),即他是否提倡或支持独立是“自决”的一个选项。虽然我已清楚说明我提问的目的是查问朱凯廸作为参选人的个人立场,但他在第二次回复中再一次没有直接回答我的跟进问题。事实上,朱凯廸在回复中表示香港人和平主张港独是受《基本法》保障的权利,这与我的提问并不相关,而他的回复显示他有意地回避问题,并将焦点转移至讨论他对别人行为和立场的观点。朱凯廸的回复,经客观考虑后,可理解为他是透过行使所谓和平主张港独的权利为名,从而隐晦地确认为他支持独立是香港人的一个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