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总署:01报道所提区议员无利益冲突 如故意瞒报会启动调查

撰文: 何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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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早前报道,有区议员申报利益时怀疑漏报物业,事隔两个月才再申报补充,记者四番追问民政事务总署,有关区议员漏报利益的后果和相应罚则。署方昨日(30日)傍晚回复指,报道所提区议员因不熟悉申报要求,故存在错报或漏报,并非故意隐瞒;又指有关区议员在处理区议会事务上,没有出现实际利益冲突。

如若区议员被发现故意隐瞒,不作利益申报,署方表示会按《区议员履职监察制度指引》的机制启动调查。至于相应罚则,署方指由机制启动后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作调查和提交报告供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考虑。

《香港01》翻查最新十八区区议员利益申报表,发现湾仔区议员周锦威疑漏报11个物业、3个车位,相隔一个半月才补充申报。(资料图片/黄宝莹摄)

区议员故意瞒报个人利益 可按机制启动调查

《香港01》近日翻查本届区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发现有人怀疑漏报物业及股份,其中湾仔区议员周锦威疑漏报11个物业、3个车位,首次申报近两月后始补作申报;北区区议员廖宇轩首次申报未填写股份,翌日补8间公司股份。

记者分别于12月23日、24日向民政事务总署查询漏报后果及相应罚则,署方称区议会秘书处会适当跟进,确保资料符合要求;及秘书处已提醒区议员遵守规定,二人亦已按要求更新。12月29日,署方表示会再次跟进有关罚则的查询。

12月30日,记者第四次查询获署方回复,指在知悉有区议员在处理申报程序上出现错报或漏报后,已马上作出检视,确认有关区议员在处理区议会事务上,没有出现实际利益冲突,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

署方续指,如发现区议员有故意隐瞒而不作申报的情况,可按《区议员履职监察制度指引》的机制启动调查,至于相应罚则,署方指由机制启动后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作调查和提交报告供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考虑。

民政事务总署(资料图片)

利益表格的附注引误解? 民政总署反驳:清晰

不过,翻查“区议员个人利益登记表格”的附注,可发现须申报利益的范围比较广阔。如“是否直接或间接拥有土地及物业”一处,既列明“若透过公司持有土地或物业,并对该公司有控制权或股份逾五成,则须予以登记”,又指“任何土地或物业,如议员/增选委员有自主处置权,或从中获得任何金钱利益,均须予以登记”、“不论是以其个人名义拥有或间接持有,例如透过公司或其他人士持有,均属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

被问及附注会否引起区议员误解,会否考虑调整,署方表示,利益申报表格的附注和指引对需要申报的利益已有清晰规定,一直行之有效。至于《香港01》报道所述的个别错报或漏报情况,主因是有关区议员当时仍未熟悉申报要求所致。

署方称,区议会秘书处会不时提醒所有区议员,注意申报程序,亦会就区议员的疑问作出详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