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荣光禁令|设为手机铃声 坐车突响或违禁 汤家骅建议:即改!
律政司就《愿荣光归香港》歌曲禁制令案上诉得直,高等法院上诉庭颁下临时禁制令。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禁制令禁制与歌曲有关的四种特定行为,并非禁制歌曲本身,如果不在四种行为之内就不受禁制令限制,但在公开场合唱或播放这首歌,并让他人听到,则可能触犯禁制令。因此,他提醒市民,若手机设定该歌曲为铃声,应立即更改 :“搭搭下地铁咁多人,突然之间响,好多人会听到”,已属公开播放的类别,可能违禁制令。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早(5月9日)于商台节目表示,由于禁制令限制协助或帮助他人散播歌曲,如果有人将歌曲放上平台让人听,属散播行为,可能自招嫌疑,要由法庭判断有无相关意图。
歌曲私藏电脑不构成违禁令
汤家骅强调,禁制令所禁止的不是那首歌曲本身,而是与该歌曲有关的行为,强调是行为决定该人是否违法,“你唔会因为有首歌放喺电脑度,警察就破门入屋拉你去坐监”。
不过,他同时补充称,市民明知道该歌曲的性质,有责任避免公开被其他人听到,若有市民手机设定该歌曲为铃声,应如何处理?汤家骅建议应立即更改。
搭搭下地铁咁多人,突然之间响,好多人会听到,已属公开播放的类别。
法庭临时禁制令订明须具煽动意图
根据上诉庭颁下临时禁制令,订明4项指明刑事行为,包括:
1.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及/或任何可供网上取览的媒介及/或任何基于互联网的平台或媒介,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复制歌曲《愿荣光归香港》,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且须符合以下其中一个前提:
(i)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1条,以及在能构成上述煽动的情况下;或
(ii)《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3条所界定的煽动意图,尤其是主张把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
2. 以前述任何散播方式,从而失实表述该歌曲就香港特区而言为国歌;或意指香港特区是一个独立国家并拥有自身的国歌,及意图侮辱国歌;或
3.故意帮助、导致、促致、煽惑、协助和教唆他人实施或参与任何第1或2项所列明的行为;或
4.明知而授权、准许或容许他人实施或参与任何第1或2项所列明的行为;
汤家骅强调,判决清楚写明相关的行为,包括公开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复制歌曲,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罪;具煽动意图;失实表述其就香港特区而言为国歌;意指香港特区是一个独立国家并拥有自身的国歌。他指,法律上,所有意图的判决要根据其实际行为:“意图不会写在额头上,或者放在台面”,即使被告声称没有相关意图,但周边的行为会成为证据,而“意图”的举证在于控方。
至于如有音乐平台未有把将歌曲下架仍让人下载,汤家骅认为此举有法律风险,因为法庭规定不可协助他人散播,而平台明知此歌曲会令人有不好的联想,仍然留在平台上任由大众欣赏,会招惹嫌疑,要“好自为之”。
他强调,今次禁令限制在香港司法管辖区内的活动,平台技术上只要让被禁止的歌曲无法在香港下载或浏览即可,“有尽力避免,不让人予取予携,已经尊重了法庭命令”。若有人藉VPN以至黑客入侵等极端手段在香港取得歌曲并作散播时,他认为难以避免,但直言如果有人想方设法去做,意图很明显,难以辩称是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