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消防员游日涉嫌性侵日女被捕 日本性罪行最高可判这年期!

撰文: 白兔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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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一名中国籍王姓男子因涉嫌性侵20多岁的日本女子被日本警方逮捕。据悉被捕男子为驻守九龙区一分局的香港消防队长,当时正值休假期间与妻子赴日旅行中。事件引起香港网民热烈讨论,不少人都关注到,在日本若干犯性罪行,一经定罪究竟会有何刑罚呢?

30岁中国籍王姓男子涉嫌性侵被捕(YouTube 截图)

根据日媒报道,被捕30岁疑犯王耀徳今月22日与妻子到埗日本,旅程期间参观了神奈川县的镰仓和栃木县的足利花卉公园。案发当天两人在银座附近散步,晚餐吃了寿喜烧后在晚上10点左右便回到酒店,之后王疑犯向妻子称“我去买吃的”便留她在酒店独自外出。他在路上向一名20多岁的日本女生搭讪,要求对方引路到附近的拉面店,路上突然抓著对方的手臂强拖进某大厦的男厕中,进行摸女生的胸部等性暴行。案发地点与酒店距离约10分钟。

疑犯将女生强拖进某大厦的男厕中,进行摸胸部等性暴行(YouTube 截图)

事后受害女性向附近警局求助,警方则从CCTV锁定王姓疑犯身份。在准备回程的26日,他就在入住酒店被捕。调查中他并没有认罪或否认控罪,表示“律师来了再说”,而日本有关当局暂未有任何正式起诉。事件被网民热议,指他“丑出国际”、“看得太多AV精虫上脑”。日本网民亦十分关注事件,指希望当局严惩,不希望以强制遣返作罚,否则今后还会发生同类事件。

有日媒报导指王姓疑犯因“性暴行”嫌疑被捕,《朝日新闻》则报导指他是因“强制性交”嫌疑被捕。而《日テレNEWS》则报导指他对女性进行了“摸胸等猥琐行为”。按此推算王姓疑犯在日本法例下有机会被控告“强制猥琐罪”、“强制性交等罪”或被控违反“迷惑防止条例”。

根据日本刑法第176条“强制猥琐罪”,包括任何为了刺激或满足性欲,背离良好性道德的行为,例如强吻、抚摸对方身体、脱衣服、拍摄裸照等。若定罪没有罚款选项,会被判最少6个月至最高10年监禁。而第177条的“强制性交等罪”是使用暴力或恐吓进行性交等时成立的犯罪,性交、肛门性交及口腔性交等强奸罪也会按次刑法定罪。是最少可处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20年有期徒刑的重罪。

王姓疑犯有机会被控告“强制猥琐罪”、“强制性交等罪”或被控违反“迷惑防止条例”(网络截图)

日本的“迷惑防止条例”规管黄牛、发放色情传单、拉客、偷拍以及痴汉等不良行为,各自治体的罚则都有不同。据日本“アトム法律事务所”的资讯所指,若在日本东京都违反“迷惑防止条例”就有机会被判1至6个月监禁或最高50万円罚款(约港币2.9万元)。而“痴汉行为”大多都会以罚金解决。又指一般来说若隔著衣服摸胸会分类为“迷惑防止条例”,直接摸胸则归“强制猥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