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重母微信留言让亲女继承遗产 外婆拒配合被告 法院:遗嘱无效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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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法院近日发布一宗案件,赵某病重之际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遗嘱,表明所有财产由独生女小钱一人继承,但她身故后,外婆孙某未配合小钱办理继承事宜。
小钱将外婆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母亲的遗产,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微信群中留下的“遗嘱”属无效。

赵某于2016年离婚,她育有独生女小钱。近几年,赵某因病身体每况愈下,于是她在家庭微信群中立下遗嘱,内容大致为“由于其病重时日无多,去世之后所有财产均由女儿小钱一人继承”。

赵某身故后,其留下的房产、汽车、股份、存款等遗产都在另一继承人──生母孙某手上。不过,孙某居住在外地的儿子家,并未配合小钱办理继承事宜,于是双方产生纠纷。

小钱认为 ,母亲在微信群中的内容是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孙某则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属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赵某在家庭微信群中立下“遗嘱”,法院判定属无效。(微信公众号@上海黄浦法院)

小钱将外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母亲的遗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信息,虽然信息是被继承人账号发送,并注明姓名、年、月、日,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意一种遗嘱形式,属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不过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祖孙二人的关系向来不错,矛盾的症结点其实在于孙某居住在外地的儿子对继承方案有异议,因此本案有调解的可能。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放弃继承,遗产由小钱一人继承。

如何订立有效遗嘱?

立案庭法官助理王凯介绍,《民法典》实施后,遗嘱继承以在后遗嘱为准,同时新增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形式,现在共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打印、口头6种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成立,且危急情况解除后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 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录音录像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记录年、月、日。

法官提醒,许多遗嘱人立具自书遗嘱和打印遗嘱时常因漏签年月日或签署不全的问题,导致遗嘱无效;其他遗嘱常见见证人及见证人签章问题导致遗嘱无效。因此,在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或见证人的签名和年、月、日缺一不可,不可用私人印章代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