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宗|女子遭天降垃圾袋击伤 男被告犯高空抛物罪判囚8个月

撰文: 孙圣然
出版:更新:

今年2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的于某某在3楼家中,将一只装有陶瓷杯碎片等物的垃圾袋从阳台扔下,未料却将路人姜女士(化名)击中,导致其头面部受损。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周五(9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款5000元(人民币,下同)。
据了解,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2月10日上午9时许,受害人姜女士在经过杨浦区沈阳路一处民居时,遭到一个“从天而降”的装有碎陶瓷片的白色垃圾袋击中头部,右侧眼角当场流血不止。后经鉴定,姜女士面部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经过侦查,当地警方于3月2日将于某某拘捕归案,于某某承认了上述犯罪事实。于某某的家属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法院预交6万元的钱款用于赔偿。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预交钱款用于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罚款5000元。

受害人姜女士在被垃圾袋击中头部后,右侧眼角当场流血不止。(央视新闻画面)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负责承办此案的杨浦区检察院检察官汤旻表示,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对高空抛物行为作了更加严谨的区分界定,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汤旻说,这一法条的制定和适用,能够更加准确地高空抛物涉嫌犯罪的行为予以界定、区分,更加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理念,避免了以往因危害不达标准而不能予以法律制裁,亦或是处罚太重的情况,彰显了公平正义。

(法制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