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球砸死女婴|全幢楼每户判赔3千 受害家属:有业主已上诉

撰文: 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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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在今年8月24日宣判,因久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幢楼的住户均被判赔3000元(人民币.下同)。作出判决的遂宁船山法院解释称,让所有人分担损失是“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不过,受害家属在判决后接受陆媒采访指,至今仍未收到钱,而有部分业主已经上诉。

据此前报道,2016年11月11日,在遂宁油坊中街,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刚好跌落在婴儿车,砸中未满1岁的女婴。女婴满脸是血、昏迷不醒,送院抢救不治。警方对事发居民楼2楼至8楼住户逐一入户调查,核实部分住户的身份资料并提取了指纹和DNA,但经过一番调查仍找不到肇事者。

遂宁警方介绍,砸到女婴的铁球重量达250克,直径5cm。(网络图片)

及后,女婴家人将该幢居民楼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约79万元。时隔4年,遂宁船山法院于今年8月24日判决指出,该幢居民楼所有业主及底层店舖经营者均有可能是加害人,每户需赔3千元,家中确实无人居住者除外。

法院解释称,虽然只可能有1人实施侵权,但“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这是一宗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这些业主及门面经营者抛掷铁球可能性的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

根据内地《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已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法院称,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9月5日晚,女婴父亲周先生向陆媒表示,他对于一审判决感到欣慰,在他看来,终于给了孩子一个交代。他透露,按照一审判决,共有121户业主每户需补偿3000元。不过他同时指出,至今仍未拿到钱,而判决仍处于上诉期,有个别业主已上诉。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