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购鹦鹉转卖被判监6年 上诉辩称涉案鹦鹉为驯养非野生

撰文: 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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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男大生韩某龙,因为在网上购买27只鹦鹉,并将其中2只转卖给他人,被控“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获刑6年。
韩某龙不服判决上诉,其辩护律师表示,涉案鹦鹉均是人工驯养繁殖的,韩某龙在事先也并不清楚收购、贩卖鹦鹉违法,且在该案中存在立功、自首等情节,即便构成违法,依照同类判例,一审也量刑过重。

律师称,韩某龙家住青海省化隆县,2015年考入昆明某高校,因家庭贫困,学习之余在朋友圈售卖宠物赚取生活费。2019年初,他因平时卖的宠物在冬天都不会繁殖,没有宠物卖,又刚开学,急需生活费,于是在网上购买27只鹦鹉转卖,但只卖了两只就出了事。

涉事男大生的辩护律师指,贩卖的鹦鹉并非野生,不应与贩卖野生动物划一对待。(资料图片)

韩某龙收购的27只鹦鹉中,有25只为小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另两只为亚历山大鹦鹉。据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起诉书,韩某龙去年3月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7600元人民币(下同)购买这27只鹦鹉,其中亚历山大鹦鹉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种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韩某龙同月分别将两只亚历山大鹦鹉以1200元和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和李某,同月韩某龙就被公安机关调查。

五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情节特别严重,但韩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但对于韩某龙称不知是野生动物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韩某龙有期徒刑6年。

律师:驯养鹦鹉不应与野生动物同等保护

一审宣判后,韩某龙以不知道买卖人工繁殖驯养的鹦鹉违法为由,提出上诉。其律师表示,一审中适用的是《刑法》第341条,但该条款系针对“野生动物”,而此案中韩某龙售卖的鹦鹉均是人工驯养,“人工驯养的鹦鹉不应与野生动物同等保护。”此外,律师认为韩某龙不具备主观故意,他像以往卖宠物一样在朋友圈公开宣传打广告售卖鹦鹉,“若他事先知情,不可能这么愚蠢高调地在朋友圈售卖。”

韩某龙也在上诉书中称,他所购买和出售的鹦鹉系人工选育繁殖的,跟真正的野生动物有区别,他的行为没有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且涉案鹦鹉在网络平台和实体店均有售卖,他看到别人在卖才去卖,没有犯罪故意。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