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Air Jordan】中国乔丹体育终审败诉 25类商标及图形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8日)就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终审裁决,乔丹体育败诉,25类商标和图形被撤销。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行政判决书》表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终审结果是乔丹体育败诉,撤销了25类“乔丹+图形”商标。
判决内容包括,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侵权纠纷始于2012年
前NBA球星Michael Jordan(米高佐敦)及Nike旗下以Michael Jordan命名的同名品牌“Air Jordan”与“乔丹体育”的侵权纠纷始于2012年。当时,Michael Jordan指乔丹体育未经许可,利用其中文名来做生意,同时还使用Michael Jordan作为球员时穿的球衣号码“23”,炮轰:“诉讼关乎原则问题,也是为捍卫自己的名字,与钱无关。”
不过,当时法院一、二审判决均指“乔丹”仅为美国的一个普通姓氏,与Michael Jordan没有必然关系,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裁定“乔丹”可以维持商标。其后,Michael Jordan对相关裁决上诉,但曾被裁定上诉理据不足而驳回。
“乔丹体育”反控告“Air Jordan”
时至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Michael Jordan就控告“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案上诉得直,Michael Jordan才得以抢回内地译名“乔丹”的商标。
“乔丹体育”其后亦曾反控告“Air Jordan”,称其擅自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标识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广告,侵害商标专用权,要求对方停止授权、索偿30万元人民币,且需要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