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高佐敦告赢内地“乔丹体育” 被纳入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撰文: 姜庚宇
出版:更新:

“正牌被山寨”在内地屡见不鲜,不过,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宣判NBA球星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就控告内地波鞋品牌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案上诉得直,佐敦终为正牌货吐气扬眉,抢回内地译名“乔丹”的商标。
2020年1月14日,最高法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上述商标纠纷案被纳入其中。

Michael Jordan曾轰“乔丹体育”利用他的名字做生意,因而曾提出诉讼捍卫自己的名字。(网上图片)

据早前报道,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早前认定,Michael Jordan(内地译名:乔丹)是美国知名职业篮球运动员,“乔丹体育”却在多类商品使用“乔丹”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乔丹”的注册申请。乔丹体育公司不服其决定,起诉至北京知职产权法院。

北京知职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出的裁决,“乔丹”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通常以“乔丹”指代Michael Jordan,“乔丹”已经与Michael Jordan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加上他曾代言多种与篮球运动没有直接关联的商品,知名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篮球运动领域,而是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

乔丹体育的商标与Air Jordan十分相似。(网上图片)

202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上述的裁判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态度鲜明,立场坚定,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故此纳入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中新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