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电动车起火酿两死 房东亦要负责 赔逾百万兼入狱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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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过失导致出租房屋起火并造成人命伤亡,该负责的是租户还是房东?有人会觉得作为肇事者的租客应负全责,而房东亦受到房屋损毁等“无妄之灾”。但浙江湖州近日的一个案例,却显示两者均可能要为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近日在法院审理。(网上图片)

2017年11月20日,湖州市吴兴区一栋民房突然起火,导致屋内两名租客死亡。火灾发生后,消防调查发现停在楼梯间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火灾。

胡姓电动自行车持有人和强姓房东事后被捕,该案近日在吴兴区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查明,胡男于事发当晚由自己房间内临时拉出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且将它停放在楼梯间内,导致起火。起火后烟气沿楼梯向上蔓延,令楼上租客李姓父子吸入炭尘、一氧化碳后双双殒命,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 房东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获刑

与此同时,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强男将房屋出租给胡男等人使用。在此期间,公安、消防和当地政府多次进行消防检查,发现存在较多消防安全问题,特别是在2017年11月15日向其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私接电线,租房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一律停到租房外面。但强男签收通知书后依旧我行我素,视而不见,不配合整改,终于在事隔5天后酿成大祸。

法院认为,胡男因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强男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胡男和强男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和1年9个月。此外,火灾发生后,胡男、强男已赔偿遇难者家属116.2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