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男上班睡觉1人睡达9小时 遭炒后却分别判开除合法及违法
据《南京零距离》周一(25日)报道,近日江苏两名任职于化工公司的员工皆曾在上班时间有睡觉行为,其中一人睡了9小时,另一人睡了1小时,事后双双被开除。他们都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然而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法院判针对前者的解聘为合法,但对后者则违反,事主可获35万余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据报道,在公司负责操作锅炉的赵某,职责包括监控焚化炉水温、水压,确保安全。日前,公司发现他在值夜班期间,多次出现长时间擅离职守和睡觉的情况,最长更能睡9个小时。鉴于赵某不当行为直接威胁到了生产安全,公司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后者赵某不服,认为夜班睡觉是“预设行为”,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
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长期“睡岗”数小时不等,最长的一晚上睡了9个小时。多次脱岗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还对公司有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赵某的诉讼请求遭驳回。
另一边厢,在泰兴一家化工公司工作超过20年、现时任职部门经理的张某,亦因为上班时睡了一个小时的觉被辞退,但他起诉公司后,获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获判35万余元赔偿金。
案情指,事发前一天,张某开车到半夜,翌日上班期间,他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的觉。半个月后,HR给张某制作一份《面谈表》,载明“张某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亦签字确认。
后来,公司工作人员向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睡岗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且张某入职公司20年,并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以较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