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美国、日本、新加坡 各国国安法刑罚面面观

撰文: 茅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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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5月下旬,在北京举行的第十三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将审议并极大可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对此,西方观察家已在5月22日表示了高度关注。

据悉,该议案涉及对“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恐怖活动,以及外部势力干预”等行为的处置,或将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并根据《基本法》第18条在香港具备效力。

而这一被外界俗称为“港版国安法”的法律条文,实则借鉴了世界各国现存相关国安法令,主要用于惩治“叛乱”、“间谍”等行为。其中,美国、日本、新加坡的案例为最典型代表。

美国法典严惩叛国

美国司法体系的健全程度常被视作领先于各国。凭借法令、总统政令、行政法规与判例四大系列内容,美国在国家防卫及安全领域的司法实践也最为全面。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关乎“叛国罪”,是为该国最早的相关规定,“叛国罪”行为包括向美国发动战争行为以及投敌或资敌。在《美国法典》中,这一罪行可判处死刑,或五年以上至终身监禁之徒刑,不得假释。

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出身于情报机构,这位中情局前首脑也曾在反间谍、国家安全等领域为美国做过秘而不宣的重要工作。(路透社)

自1798年以来,美国便多次针对国安问题大规模修法,在亚当斯(John Adams)政府时期确立的合称为《关于处置外侨和煽动叛乱的法令》的四项法令中,其中授权总统可以在战时监禁或驱逐敌国侨民的《敌对外侨法》至今仍然有效。

到1911到1917年间,美国又通过修改《国防秘密法》,确定了《间谍法》这一沿用至今的基础法令,并确定了间谍罪死刑或30年监禁的惩罚。其罪行具体内容包括扰乱军情、资敌、妨碍征兵等。到1961年,该法适用范围又扩展到美国境外。在冷战期间,美国曾于1953年根据间谍罪处决科学家罗森堡夫妇(Julius and Ethel Rosenberg)。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情报、国家安全信息领域,美国有至少46种法令明确部门权责,确定机构职能。这一切以杜鲁门(Harry Truman)政府1947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为核心,该法令创建了美国空军、美国国防部、参谋长联席会议、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情报局等机构。

此后,美国又通过1978年的《外国情报侦察法》和2001年的《爱国者法案》,以防止恐怖主义为目的,扩大了美国警察机关的权限,认定其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医疗、财务和其他种类的记录;加强了警察和移民管理单位对于拘留、驱逐涉嫌恐怖的相关人士的权力。进而延伸了恐怖主义的定义。根据该法令条款,被确认参与洗钱、涉嫌恐怖主义的相关人员将依据《美国法典》,被课以10年以上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惩罚。

至2004年,美国又在这一基础上确立了《情报改革和恐怖主义防止法》,增设“国家情报总监”(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一职,并赋予其更大的管理权限。

“维基解密”创始人阿桑奇(Julian Assange)被美国指控的罪名中就包括“间谍罪”。这也是美国的一大重罪。(路透社)

在立法之外,美国总统还可通过行政命令颁布相应规则,其法律效力虽低于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同样具备效力。

这其中主要有1981年列根(Ronald Reagan)政府颁布的《第12333号行政命令:美国情报工作》,该命令为美国情报界为“合法的外国情报,反间谍,国际毒品或国际恐怖主义调查获得的信息”及“偶然获得的信息表明可能违反联邦、州、地方或外国法律的活动”等原因收集公民隐私提供了依据;到1998年,中央情报局又针对该命令,基于“反恐”因素放宽限制,允许执行暗杀行动。到小布什(George W. Bush)时期,又通过《13355号行政命令:加强情报界管理》等对其加强。

日本重刑应对安保

除美国之外,日本在国安领域的立法措施也颇为突出。日本战败后,其战前确立的国家安保体制在盟军干预下被废除,但战后的日本又重新建立了一套针对国家安全、谍报、恐怖主义行为的法律干预及惩戒体系。

首先,日本仍确保了其《刑法》第二编第三章81条至89条内规定的“外患罪”。1947年,日本删除了包括军械资敌、间谍通敌内容的83至86条,但仍维持81条、82条“外患诱致”、“外患援助”两罪,其行为分别为联络外国势力,对日本行使武力、危害安全以及联络外国势力,参加敌对国军事组织。“外患诱致”为日本现行刑法最严重之罪名,罪犯将判处死刑;“外患援助”判处两年以上至无期“禁锢”(即将犯人拘押於单间牢房)徒刑,最高死刑。

其次,日本保留了其《刑法》第二编第二章77条至80条内规定的“内乱罪”。该罪名用于处置颠覆国家秩序、破坏国家统治机构,持有“危险思想”,试图发动政变等行为的团体与个人。并确定了主脑死刑或无期徒刑、骨干三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从犯一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挟从人员三年以下徒刑的原则。

因为新冠危机而暂时焦头烂额的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国安等领域其实颇有建树。(美联社)

再次,日本继续维持了其《刑法》第二编第八章106条内规定的“骚扰罪”,该罪名在1996年又改为“骚乱罪”,该罪名确定了犯罪主体是有组织的集合人员,其犯罪行为系集合人员以暴力、胁迫等行为危害区域安全。该罪名确定了主脑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或惩役(即劳动教养),指挥人员6个月以上、七年以下的徒刑或惩役,挟从人员课以1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原则。该罪可适用于针对政治、邪教等团体的“破坏活动防治法”。

近年来,安倍政府还于2013年和2017年分别通过《特定秘密保护法》以及《组织犯罪处罚法修正案》,前者即日本自1972年以来一直未能确立的《间谍防治法》,以至于长期以来被批评为“间谍避风港”,该法案确定了间谍行为从10年徒刑到罚金的详细处罚原则;后者又称“共谋罪法案”,针对恐怖组织、黑帮组织等犯罪集团,涉及筹划劫机、走私毒品等277项重大犯罪,其处罚从死刑到徒刑不等。

城邦的安全如何保障

事实上,除去美日等传统大国之外,新加坡这一城邦国家的《内部安全令》(Internal Security Act,又称“国内安全法”、“内安法案”,简称ISA)也同样展示了现代社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人”的处置方式。而该地区脱胎于英国殖民期间的《紧急状态条例》,亦使之多少与香港形成对照。

图为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右)在总统府会见到访的中国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魏凤和。这位新加坡首脑一曾在1991年暗示或将废除《内部安全令》,但新加坡的实际情况最终让他改变了想法。(新华社)

根据《新加坡宪法》第12编第149条,该法案即为“防止颠覆的法律”,新加坡外交部也多次强调,该法案主要用于应对内部安全威胁,包括威胁公共秩序、威胁社会和宗教和谐以及颠覆和恐怖活动。

在这份分为两部分、全文六章的法案中,其最具特色的部分莫过于从英属马来亚殖民政府时期沿用的特殊权利,即预防性拘役。

新加坡政府在呈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文件中指出,《内部安全令》通过“先发制人”的方式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它意味着政府可以不经审判,直接逮捕可能对新加坡内部安全构成威胁的可疑分子。拘押过程每次最长两年,可被延长。被拘留者每12个月可接受一次审查。

多年来,新加坡《内部安全令》一直饱受争议,西方国家及国际人权组织对其抨击从未停止。新加坡反对党、社群运动人士该法的重点针对对象,要求政府废除该法。人民行动党(PAP)当局则用新加坡的安全指数予以还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