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同志平权运动的里程碑 (10/01)
撰文|01哲学团队
1989年10月1日,丹麦的注册伴侣(registered partnership)法案正式生效,婚姻不只是爱人之间的承诺,丹麦的同性伴侣获得较接近异性恋婚姻的法律权益,包括更多免税额、替伴侣作医疗决定例如做手术、继承遗产等。
同志平权运动的里程碑
此后,不少国家开始效法丹麦,立法实施民事结合(civil union)的法案。尽管民事结合可以保障同性伴侣的大部分法律权益,但他们的权益在未有民事结合立法的地方就有可能不被承认。同性婚姻立法的重要性,就是让同性恋伴侣获得和异性恋婚姻平等的普世认同地位。今日,全球已有20多个国家为同性婚姻立法(包括丹麦,于2012年立法),当年丹麦的注册伴侣法案可视为全球同志平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我们可以选择自己的性别身份吗?
其实除了异性恋和同性恋以外,性别议题还包含更多群体,近年就兴起“LGBTQA”一说,亦即包括女同性恋者(lesbian)、男同性恋者(gay)、双性恋者(bisexual)、跨性别者(transgender)、酷儿(queer)以及异性恋同盟(allied)。“Allied”的意义,就在于异性恋的人也可以和性小众连成一线,合作推动社会平权运动。
如果异性恋并不是天生(natural)和必然,究竟我们有多大可能性选择自己的性别身份?巴特勒(Judith Butler)在《性别麻烦》(Gender Trouble)中就指出,性别的运作是一种重复引用(citational repetition),社会文化会塑造一种流行的论述去确立男人和女人的形象和意义,而每个人的举止行为其实都在引用这些意义,例如一个男孩从小就学会哭泣并不够阳刚(masculine),他就要慢慢学会模仿社会认同的男人形象。这些男人和女人理想形象就是异性恋社会的规范身份(normative identity),而巴特勒在《性别麻烦》主张的,就是扬弃这些规范的身份类(categories),颠覆社会强加于人的身份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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