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科技侦查法》草案引反弹 法律界忧全面监控侵犯私隐

撰文: 杨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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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务部9月初公吿《科技侦查法》草案,却因公吿时间过短、条文侵害私隐权疑虑重重,引来台湾在野党与法律界的反弹。有台湾律师就抨击,草案对于私隐空间定义太狭隘,还留在用物理空间定义的时代,抵触大法官释宪。并质疑,草案允许对非私隐空间人物的监看,如果在公共场合就可以任意监看,未来是否可能大规模在公共场合进行“人脸辨识”,遂行国家侦查作为。

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陈奕廷律师受访时感叹,台湾民众会有一种想法,认为“只要为了打击犯罪,可以让渡政府一些个人权利”。实际上,类似草案反对声浪最大的都是法律界。 (杨家鑫/多维新闻)

9月25日,时代力量立法院党团召开“科技侦查法制修法公听会”,针对科技侦查法草案,邀请司法院、法务部、国安局、调查局、刑警局、海巡署等政府机关代表,以及台湾人权促进会、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台北律师公会等民间团体代表,对草案发表意见。

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的律师李宜光指出,科技侦查的法制化确实有其必要性,但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人权。他点出两个疑虑,一是很多核准权不在法官,而在检察官或司法警察,且只要认为有必要就可启动监控;二是涉及范围可能会株连过广,不仅侦查与收集犯罪嫌疑人资讯,相关人事物在无法规避的情况下也会一并侦查。

他表示,后者例如草案规定“可用非侵入性方式对隐私空间侦查”,每个人的家里就是私隐空间,用热像仪侦测父亲时,他的女儿可能在洗澡,可能一并被侦测到,尤其这些侦测是长期的,行为轨迹会被收集分析,涉及私隐侵害非常大。

台湾法务部检察司司长林锦村9月16日表示,科技侦查法草案虽已公告结束,但考量各界意见多,将进行研议后,再送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中央社)

台北律师公会律师王怡婷则指出,根据大法官释字689号,现在对于私隐权保障的内涵,已经扬弃单纯从物理空间来判断私隐空间的二分法。但草案的私隐空间定义非常狭隘,必须是“具有隐蔽设施之地上物之内部空间,且具私隐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甚至还举例阳台、围墙内的庭院不算私隐空间。

她质疑,草案允许对非私隐空间人物的监看,如果在公共场合就可以任意监看,未来是否可能大规模在公共场合进行“人脸辨识”,遂行国家侦查作为,都不用受到法律限制。如果检察官认为“必要”就可以启动,根本不需要立案就能动用,对于人民私隐权保障非常不重视。

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律师陈奕廷也认为,草案规定得从私隐空间外对内的人事物进行非侵入性监看、拍照、录影等长时间调查。国家俨然成为隐形人在旁边看着你吃饭、上厕所、洗澡,这是人权严重的侵犯。原则上应该全面禁止,即便要开放也应有极为严格的标准。

司法院代表也点出许多草案的隐忧,包括2个月内的GPS追踪只要检察官许可,监督如果没有做好,就成为空白授权;使用木马程序入侵手机电脑,如果只能用人工区分办案有关的通讯资讯与无关的个人私隐,就会有侵犯私隐的问题等。

该代表也认为,应该也要思考“人脸辨识”是否可以列入监控手段,是否有些侵害权利太深的手段应该禁止。

台北律师公会王怡婷律师质疑,草案的规范可能让“人脸辨识”成为国家侦查手段,是否应该考虑在法案中排除特定侦查手段。(杨家鑫/多维新闻)

另一方面,与会的各执法机关则纷纷表达对于科侦法的期待,强调在查缉海上走私毒品、盗采海砂、盗采山木、打击制毒工厂、快速追缉掳人诱拐等方面,将如虎添翼。并称“相信如果遇到掳人勒赎,台湾民众都会愿意同意动用这些手段。如果民众还期待我们侦查犯罪,希望支持这个法案”。

法务部代表则重申,会兼顾犯罪调查与人权保障,在两者之间取得均衡点。草案公吿前也经过国内外文献搜集、10次学者专家会议,并与司法院等机关开过会,绝非仓促上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