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细则列要求台政治组织交资料 陆委会:扼杀正常交流

撰文: 杨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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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7月6日深夜公布“港版国安法”第43条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若有国安需要,可藉向台湾政治组织或其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提交指定资料。
对此,台湾陆委会于当地时间7月7日发表新闻稿表达强烈不满与谴责,称定义模糊、浮滥,制造在港台人恐慌,扼杀台港正常交流,形同极权政体无限扩权的思想审查。

陆委会对施行细则表达不满与谴责,并重申台驻港组织从未逾越分际。图为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杨家鑫/多维新闻)

7月6日深夜,港府公布“港版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其中提到,若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安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藉向某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交指明数据,包括在香港的活动及个人资料、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并称,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若不遵从或给予虚假、不完整数据,可判处罚款或监禁。

对此,台陆委会于当地时间7月7日发布新闻稿指出,针对港府公布港版国安法第43条施行细则,以及中共企图改变香港现况、阻绝国际社会与香港的交流,表达强烈不满与谴责。

陆委会称,该实施细则定义模糊、浮滥,对于长期在香港从事民间交流服务的台湾政党、民间团体、驻港机构及人士极其不尊重、不友善;除制造在港台人恐慌,更扼杀台港正常交流互动。“这形同是极权政体无限扩权的思想审查,我们不仅感到错愕,也严正警吿北京及港府不要逾越违反人权及侵害我在港团体及机构正当权益的界限。”

陆委会并重申,台湾关心香港情势,但从未介入;台驻港机构更是经过双方换文同意,提供民间交流服务的机构,长年以来亦从未逾越分际。港方应依双方协议保障台驻港机构不受任何政治干扰;相关方面切勿无限上纲、轻举妄动,破坏台港及两岸关系。

陆委会表示,台政府也将进一步厘清该法范畴与咨询法律意见,与各国保持合作,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保障台湾机构及台湾人在港应有权益与自由安全。

台政府推出“援港专案”,为避免“介入”之口实,新设办公室以服务交流为名。陆委会主委陈明通7月1日揭牌台港服务交流办公室时批评“港版国安法”,称是“天朝帝国给世界子民的律令”。(杨家鑫/多维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