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三读通过《反渗透法》 违者最高囚5年处罚1000万新台币
台湾朝野12月31日决战立法院,针对《反渗透法》立法进行攻防。该法终于民进党优势席次表决下,于31日下午3时左右三读通过。
该法将禁止行为人不许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委托、资助”,进行“提供政治献金、受指示助选、法令政策游说、破坏集会游行、散播假讯息干扰选举”等五类行为,并列明违者最重可处5年以下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约260万港元)罚金,以“防范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干预”,“旨在为了维护‘中华民国’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将于台湾总统公布后正式施行。
事实上,《反渗透法》在台湾社会引起不小争议,特别是在陆台商反弹更大,回顾该法推出的“前史”,2019年夏天台湾立法院临时会结束,完成“国安五法”立法后,蔡英文当时即于脸书上抛出“中共代理人”修法议题,并称这是台湾立法院最后一会期的工作之一。
当时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已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躺在立院之中,但因该草案的诸多疏漏,使得该法受到极大的批评。后来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于开议后,选择先搁下该版草案,并对外强调要先完成2020年台湾政府与F16V军购预算审议后,才会处理“中共代理人”相关立法。
此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后于11月25日抛出党团版《反渗透法》草案,并于11月28日召开公听会,次日(29日)即径付二读,跳过内政委员会审议。
《反渗透法》条文指出,行为人不许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指示、委托或资助”,从事“提供政治献金、受指示助选、法令政策游说、破坏集会游行、散播假讯息干扰选举”,违者将处以刑罚与罚金;不过该法亦有设置“自首”条款,一旦触法行为者选择“自首”,将有望减刑或免除其刑。
《反渗透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中华民国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同。
二、渗透来源:
(一)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 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案之相关活动。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 罢免法第四十三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游说可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若游说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安或国家机密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强暴、胁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或妨害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七条
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条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对该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
第九条
渗透来源从事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 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第十条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侦办。
第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