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出獄】台灣士檢證實修正追訴權時效 將無限期追訴陳同佳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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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青年陈同佳在台湾涉嫌杀害女友沈晓颖后潜逃返港,台湾士林地检署其后对陈同佳发布通缉令,追诉权时效达37年6个月。
士检在周五(25日)证实,鉴于台湾已修法,故6月时已将陈同佳的追诉时效改为永久。

台媒《中央社》報道,士檢去年12月3日對陳同佳發布通緝令,依當時的殺人罪追訴權時效30年,另加計1/4分因通緝而停止計算的期間,總追訴權時效為37年6個月。

在香港另罪服刑並刑滿出獄後,陳同佳表示願到台灣「自首」,但至今尚未有確實日期。(資料圖片)

其後立法院在5月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修正條文,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若犯罪發生「死亡結果」,追訴權時效將不受30年的限制。換言之,上述疑犯將不再適用於追訴權時效,意味檢方可無限期追訴。

士檢於6月重新修正陳同佳的追訴權時效,從37年6個月改為永久,不論多少年以後,只要陳同佳被逮捕,士檢仍可依法偵辦追訴,不會出現因超過追訴權時效而無法追訴的狀況。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