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承泽就性侵案提上诉 女方嗌“唔好”太细声竟成关键抗辩理由?
台湾名导钮承泽早前被控性侵剧组女助理案,钮赔被害人2百多万台币但不认罪,一审被台北地院依强制性交罪判刑4年,检方不上诉。钮主张女方深夜与他共处一室,且未明确大声拒绝亲吻,因此自己无法察觉反对亲密行为意思,日前提出上诉请求高等法院判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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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承泽上诉指出,自己喜欢女方周遭人士皆知,女方面对同侪嘲讽,均微笑以待,笑说年纪大不可能,但自始至终均未表示拒绝之意。甚至在主管发觉双方有恋爱感觉并进一步探询意思时,仅微笑表示再看看或说会不会太快,显然并非毫无此意,更遑论当日深夜单独留下共处一室。
因导演工作性质追求完美,在剧组中自然较为强势,不受剧组其他同仁所喜爱,在女方生活同居室友、朋友评价更低,故若女方明白表示欲交往,将可能受有多重压力,甚至为同侪团体所厌恶。
一旦二人发生关系为外界知悉,女方恐立即选择否认,就其自身可能未明白拒绝部分,以钮违反其意愿而为亲密行为搪塞。这些情节北院未予认定,恐无法直实呈现本案究无可能女方出于人际压力、讨好、卸责动机,事后避重就轻而为指诉。
女主管证称,当天三人共处期间,曾问一堆像是追求的话,女方并没有排斥,只回答:“欸,这样会不会太快了”期间曾多次探视女方意向,她多以面带微笑做答复,且询问关于“喜不喜欢性、怀孕也没关系吗”等亲密问题,也仅笑而不答或点头。
钮认为,当天女主管刻意制造独处机会,女方为女主管叫车后,明明有机会一同离开(宴会中一起来一起走是常态),却决定深夜单独留下与自己单独同居一室。她已成年,且有男女交往经验,岂能说此举毫无更进一步发展情感及正面回应试探、调情之意。
亲吻女方时,她虽闭眼、闭唇,但并未别开头部或推开。是否曾说“我不要”事实不明,纵使有说,可能音量过小,仅口中喃喃细语,让自己无法察觉,如何判断拒绝之意?若自己未曾接收到拒绝,即不符合违反意愿的构成要件。
钮承泽出事的《跑马》剧组,男主角为任贤齐,早在开拍前为角色刻意增肥,拍摄时体重达220磅、腰围40吋:
女方虽证称有“推开”动作,但仅是片面之词,总使有动作也甚微小,形同半推半就,自己难以察觉其有反对之意,误认女方半推半就,并未反对为亲密行为。
钮表示,自己清醒即停止一切动作,并让女方离开。在此之前,并未觉察女方内心(未形诸于外)的抗拒,致误以为女方有意而为亲密行为,自不应构成强制。此外,女方是因媒体影射及同侪压力才提告,动机并非单纯。
上诉指出,本案其实并无证据足认女方已明白表示拒绝之意,不能以女方所为指诉即遽入人于罪,即不该当违反女方意愿要件,是以应尚未能达到有罪确信,自应论以无罪,请高院撤销原判决为无罪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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