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倡无人车纳“法人”投保 自己撞车自己赔
“如果Google无人车在路上为了闪避一头鹿,但与另一条行车线上的车相撞,谁要负责?”这问题挑战传统法律观点,到底是汽车的设计者、营运者、制造者、零售者,还是汽车本身应负上责任?<BR><BR>按全球大部分地区的法律,人、商业公司、组织等皆可视为“法人”(legal person),享有权利及义务,但未能处理人工智能衍生出的问题。有法律专家提倡将人工智能机器纳入为局部的法人,有助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厘清各方责任,不过亦有人忧虑机器若成为法人,将为人提供卸责的机会。
曾于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任职的Google无人车计划安全总监梅德福(Ron Medford)曾称:“我们认为告票应发给公司,因为并非任何人作出行车期间的决定。”然而,Google团队的信心及慷慨并非所有制造商皆有,而且正如美国《大西洋周刊》(The Atlantic)科技记者马德里加尔(Alexis Madrigal)形容:“难道Google售出1万架无人车,就要接收各种告票、为不同程度的意外负上责任?有什么公司会接受这种法律责任?”
美国法律专家韦弗(John F. Weaver)于著作Robots Are People, Too(意译:《机械人也是人》)内提出,为免公众使用机械人时投鼠忌器,有必要定义人工智能(AI)机器在法律上有部分权利及义务。
韦弗更提倡,AI机器是“后果自负”的可保个体(insurable entity),其决定引起的责任受到保险保障。他解释其愿景:“无人车是一个独立的可保个体,意外时受害者可更快获得赔偿、汽车拥有人毋须纠缠于琐碎的诉讼。”
不过,有专家分析法律的部分作用是调节大众的行为、阻吓或惩罚违法者、为受害者争取赔偿,忧虑AI机器背起法人的部分角色,将成为大众卸责的代罪羊。
设计顾问琼斯(Brian S. Jones)解释:“意外归类为‘机械人的错误’不合理。如果责任不在人身上,将会出现大规模卸责的情况。”值得留意的是,商企在法律上也属并非人类的法人,其行为亦由多人共同决定。
在无人车发展的问题上,除了有意见将AI机器纳入法人之内,亦有人提出制造商应该制造车速较慢、低风险的汽车,减少意外引发争拗的机会。更有人提出,现行的法律概念已无法追上新制度、企业、机械人的发展,应为人类以外的法人重塑法律定义,但律师卡米纳(Wendy Kaminer)反驳:“若将宪法的权利局限于‘自然人’(natural person,即普通人),非牟利组织、倡议团体有可能因此丧失发表言论的自由,也可能在没有法令下被搜查。”她形容此做法将会严重威胁人身自由。
(大西洋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