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电脑为人? 美国政府答Google:无人车系统就是“司机”

撰文: 李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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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巨擘Google早前向美国联邦政府交通部门查询交通法例如何适用于无人车,近日获回复控制无人车的软件系统将被视为汽车的“司机”。英国《卫报》形容,今次是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将电脑视为最接近“人类”的一个决定。

科技巨擘Google获美国联邦政府交通部门覆函解释,控制无人车的软件系统将被视为“司机”。图为Google旗下的一款无人车。(美联社)

Google研发无人驾驶汽车多时,不少法律问题一直缠绕科研人员。美国的法律列明,汽车内须为“司机”设置可占用座位,但是否适用于无人车?公司去年11月去信美国国家公路交路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nsportation Safety Administration,NHTSA)查询多个有关无人车的问题,上周四(4日)获回复。

 

NHTSA简单说明了一点:“如果车内没有人能实际驾驶,则视执行驾驶动作的任何东西(whatever)为‘司机’(driver),更加合理。”言下之意,NHTSA认为,处理驾驶行为的Google自动驾驶系统(Self-Driving System,SDS)会被视为汽车的“司机”。

Google无人车测试片段:

美国交通法例列明,汽车须设有倒后镜、车内须设有煞车脚掣等设施。然而,对无人车来说,倒后镜实属多余,刹车脚掣更可能干扰自动行驶的稳定。NHTSA的回复中没有就“司机”与“法人”(legal person)的关系作解释,不过承认交通安全法例中有不少十分具体的条文,套用于无人车之前须修例,甚至取消部分条文。

 

美国多家企业正研发无人车系统,但只能窥准各州及联邦法律存在灰色地带,测试运作小量制成品。如果要大规模生产并出售无人车,仍须获NHTSA批准。

今次的决定对Google运作无即时影响。现时美国只有数州法例容许无人车于路上测试或行驶。Google称旗下无人车系统已于加州、得州、华盛顿州累积行驶超过100万英哩(约160万公里),最新的型号不设軚盘及煞车掣。

 

NHTSA虽然接受驾驶系统可担当“司机”的角色,但明言从未没有评估Google旗下的软件是否一名“好司机”,亦要求Google无人车暂时仍需按照联邦法例,装上刹车掣等设施。覆函中解释:“法例订立时的合理假设,是所有汽车皆由人类司机驾驶。”

 

美国交通部近年出资支持矽谷研发无人车,希望新技术可以减少路面伤亡。白宫今周公布财政预算,当中拨出40亿美元(约312亿港元)推动未来10年内研发无人车的计划。

 

(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