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政征求公众意见 在职港澳台居民或可以个人名义缴存公积金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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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缴存规定》)。其中,在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可以个人名义缴存公积金。

《缴存规定》指出,现行缴存规定,仅支持强制缴存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公积金。本次修订,拟规定在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可以选择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或选择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

除此之外,《缴存规定》亦就多项问题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缴存主体纳入《缴存规定》、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须进行内部公示等等。

2021年,深圳成为全国首批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同年7月20日正式实施《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在深圳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缴存规定》内容的完整性,本次修订拟将深圳规定的五类强制缴存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单位的职工纳入《缴存规定》。

此外,按照现有缴存规定,因连续亏损2年等情况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公积金。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此次修订将现有规定中连续亏损2年的亏损时间条件,调整为亏损满1年即可。同时,拟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程序中增加单位内部公示的环节,由职工对单位的缴存行为进行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