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城身边事|男子创业失败负债75万 内地首宗个人破产案生效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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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深圳市民梁先生今天(19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这是内地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羊城派》报道指,今年35岁的梁先生2018年选择于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疫情影响,他的银行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
根据梁先生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人民币,下同),而其仅有3万6千多元存款、4千多元住房公积金,以及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梁先生于今年3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法院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在受理申请当日停止计算约75万元债务的利息。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
在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梁先生表示,在申请个人破产前,他最多时一天接七八个催债电话,精神压力非常大,“现在没有之前巨大的精神包袱,我需要好好工作,把欠的钱尽快还清”。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