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小民上诉被驳回维持死刑判决 最后阶段将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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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日前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官方传媒报道,天津高阶人民法院在周四(21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根据内地的《刑事诉讼法》,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后,全案就会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核准后即可执行死刑。

赖小民被驳回上诉,二审维持死刑判决。(视觉中国)

据此前报道,赖小民被指控在2008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合作经营、调动工作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超过17.88亿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另一方面,在2009年底至2018年1月期间,赖小民利用担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超过2513万元。此外,赖小民在与妻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一审时法院批评赖小民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视觉中国)

法院指出,赖小民在犯罪活动中,利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违规决定公司重大项目,越级插手具体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中共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