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定民族学校用民族语言教学 全国人大:不合宪,已要求修改
去年8、9月间,内蒙古自治区推出新政策,要求当地以蒙古语授课的学校,自秋天起改用汉语教授小学语文、小学道德与法治科、初中历史科,结果引起民众强烈反弹。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语言教学问题也引起关注。
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有地方立法规定少数民族学校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这不合宪,已经要求其进行修改。
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据悉,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
沈春耀介绍称,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开展合宪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对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违背上位法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作出处理。
其中包括,有地方性法规规定,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还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民族学校部分课程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授课。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上述规定与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中国现行宪法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语言文字有相关条文,但并无教育使用语言的相关条文。如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对于普通话,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去年秋季内蒙古推行通用语言教材,有民众集会抗议↓↓↓
内蒙古教育厅2020年8月26日宣布,自9月新学年起,当地以蒙语授课的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语文课开始使用国家统编《语文》教材。今后两年小学一年级的政治课、初中一年级的历史课也将使用统编教材,并改用汉语授课。
新政策引起不满,有蒙古族民众担忧传统文化和身分将受冲击,表示不会送孩子回校,还在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等地举行抗议行动。公安机关随后悬赏追缉过百名参与者,指他们涉及寻衅滋事。另一方面,据内蒙古当地媒体报导,有官员不带头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因而遭到处分。
时任内蒙古教育厅厅长侯元强调,新政策不影响现有的双语教育体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推进统编教材是必须完成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使用有利于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此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会议强调,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是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措施;同时也要继续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要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曾对此事表示,学习普通话对民族有好处,现在部分民众有不同看法,但这是暂时的,相信他们最终会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