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网购食品出问题 电商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撰文: 林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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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网购发达,除了衣服、手袋,电子产品、日常用品外,食品亦深受买家欢迎。不过,网购食品潜在一定风险,更容易有食品安全问题。
最高法周三(9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电商平台责任承担,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不合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随著网络发达,越来越多网民选择网购食品。(微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解释》对平台自营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电商平台责任承担。(微博)

《解释》又规定,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据统计,2017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4.9万宗,当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45.65%。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