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人脸识别首案”宣判:逼客刷脸入闸违法 动物园需赔钱删相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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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因不愿意接受“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办理年卡入园须人脸识别的规定,将后者告上法庭。该案去年11月被杭州富阳法院受理,成为中国消费者起诉商家的 “人脸识别第一案”。
杭州富阳法院20日(上周五)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动物园“收集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了必要原则要求,不具有正当性”,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1038元(人民币.下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等。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园内的海报显示,年票持有人需以人脸识别入园。(《钱江晚报》)

据悉,郭兵在2019年4月27日购买一张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票,费用是1360元,有效期为1年,他可在有效期内持卡并经指纹验证后不限次数入园游览。

然而,2019年10月17日,郭兵收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一则短讯通知:“尊敬的年卡用户,系统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经核实为真后,郭兵表示不同意进行人脸识别并要求退卡,双方协商未果。郭兵认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而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郭兵又认为,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被非法提供或者滥用,极易损害消费者权益。

人脸识别衍生出不少私隐忧虑。(资料图片)

法院宣判称,园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或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无违反法律,但在合同履行期间,把原本的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单方面改为人脸识别,则是违约行为,园方必须赔偿郭兵损失共1038元、删除照片等个人资料,但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郭兵认为一审判决有矛盾,法院一方面认定收集人脸信息没有必要,因此要删除,但另一方面又认为不构成欺诈。所以会研究上诉。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