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工程师举报家乡环境污染获刑2年半 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
因举报家乡污染两家石料厂存在污染环境、损毁道路的情况,陕西女工程师李思侠被判寻衅滋事罪,一审获刑两年半,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最新消息指,当地检察院已撤诉,但李思侠表示不服,将申诉。
据陆媒“上游新闻”8月17日报道,16日下午,陕西石泉县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李思侠的家中,这意味着,李思侠无罪,并可申请国家赔偿。同时决定不起诉的还有双喜村村民张海成和魏智波。
报道指,对于这份8月15日签发的《不起诉决定书》,李思侠指出,“说因没证据起诉我,但并不代表我无罪,这是我完全不能接受的,我们将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据了解,李思侠年近六旬,定居西安,她是陕西某国企退休职工。作为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双喜村走出的第一位大学生,多年来,她通过网络发帖、实名举报的方式,反映时任双喜村村长邱兴银引进村里的两个石料厂污染环境、损毁道路,这些问题许多被环保部门查实。
2018年9月17日,李思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从被刑拘到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李思侠案历时近两年。
据石泉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经本院审查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强行索要污染费和道路使用费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思侠任意占用村委会1万元人民币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李思侠不起诉。
报道指,“这个《不起诉决定书》并没有说我有没有犯罪,而是说因没足够证据起诉我,但并不代表我无罪,这是我完全不能接受的,我要的是清白。”李思侠说,就在《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前一天,她家人还专门前往石泉县检察院进行沟通,表达了查明真相的想法,“他们答应了阅卷,可不到24小时就给了结果,这个我真的无法接受。”
李思侠的家人表示,针对《不起诉决定书》,他们将向上级部门申诉。
【案情回放】
2018年9月17日,李思侠被陕西省石泉县公安局带走,2019年2月12日,李思侠与另两名双喜村村民张海成、魏智波被石泉县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李思侠等人的举报存在夸大和诽谤,设限宽墩导致村民出行不便,在换届选举中“以维护村道、防止权力旁落为由,煽动村民为魏智波投票”,三人共同犯罪部分已涉嫌“恶势力犯罪”。
2019年2月27日,李思侠等人的案件在石泉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日发布的新闻稿称此案为“石泉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石泉县首起涉恶案件”。
不过在2019年6月13日出炉的一审判决中,李思侠等人被摘掉“恶势力”的帽子,只认定寻衅滋事罪。法院一审判决李思侠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张海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魏智波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审宣判后,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三人均提起上诉。
2020年6月9日,此案二审在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由于上诉人和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异议及未能查看全部案卷等诸多程序性问题无法立即解决,又涉及大量取证问题,案件未进展至实质审理阶段,法院宣布休庭。
7月24日,此案二审再度开庭,从李思侠辩护律师处获悉,律师查阅录音录像后发现,多处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存在出入。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朱孝顶表示,在上诉人魏智波的笔录中就存在将“认错”记录称“认罪”的争议。
7月28日,安康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案件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返回石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8月14日,石泉县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对李思侠等3人的起诉;8月15日,石泉县检察院对李思侠等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8月16日晚,石泉县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依法对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并未提及不起诉决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