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卖淫嫖娼行为仍属违法可处拘留及罚款
撰文: 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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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六(28日)举行第15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将于周日(29日)起实施。
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据悉,收容教育制度在内地已实施20多年,指的是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该制度是根据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确立,规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为期6个月至2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
值得注意是,收容教育制度被废除后,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内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有关方面仍需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