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诉讼结果跟踪偷拍法官违纪违法行为 湖南地产商被判囚4年
湖南益阳市的地产商吴正戈早前自费聘请私家侦探,跟踪偷拍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最终更连时任市委书记马勇都间接因此落马。惟吴正戈同样亦因此官非缠身,近日终在常德市安乡县法院被一审宣判,其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私隐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及罚款3万元(人民币.下同),该名私定侦探亦判囚3年及罚款3万元。
据检方指控,吴正戈因不满益阳中院、赫山区法院对其公司涉及的民事诉讼所作出的裁判,遂于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聘请私家侦探,在车辆底盘上秘密安装GPS定位装置,多次跟踪偷拍益阳中院、赫山区法院多名法官及其家人。此外,吴正戈亦被指控骗取贷款,涉及金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
吴正戈事后将所得的照片及影片向传媒曝光并作出举报,最终惊动益阳市纪委和益阳中院成立联合调查组。赫山区法院副院长王茂华、院长谢德清结果因牵涉马勇的干预司法系列腐败案而受查落马,赫山区法院行政庭长曹德钦则被免职。
吴正戈的辩护律师曾表示,吴正戈在2014年时曾向地方及省市的领导举报益阳法院有司法腐败问题,但全部都石沈大海,又或被要求提供更详细具体的证据,以致他“从此就干起了纪委的活”。
对于有声音认为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资料,是否应不属于公民个人私隐范围,乃至于以跟踪偷拍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公民应如何监督领导干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不论目的如何,只要是跟踪偷拍就构成侵犯公民个人私隐,即属违法,以非法手段收集的的证据,亦不会被视作合法有效的证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晓亮亦表示,公民有监督权和知情权,但为监督公务员而去打听或者搜集的资料,需要具备“正当性”,包括手段的正当性、对象的正当性及用途的正当性。
安乡县法院的判决书更表明,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检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公民的个人私隐安全亦受法律保护。公民在检举搜集证据时,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得通过偷拍、秘密跟踪等非法手段来获取资料和侵犯公民私隐。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