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警为举报上司 偷拍其通奸行为被拘留 自辩“正义之举”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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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的通奸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不料,池文被指侵犯隐私,遭黄岩公安分局处以禁闭7日、行政拘留6日的处分。
池文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并提出行政诉讼,希望法院撤销黄岩公安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日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浙江台州民警因偷拍上司通奸被行政拘留。(示意图/网上图片)

案情指,现年44岁的池文曾与周某某在黄岩分局共事。2015年,池文听说周某某与一名女子有婚外情,于是从网上购入多个汽车微型GPS定位器,并安装在周某某的私家车上。2017年3月,他跟踪周某某的车子到某个地下车库,并发现周某某与一名女子发生性行为。

后来,池文在地下车库内安装微型摄像头,并先后拍到在2017年3月至6月间,周某某与上述同一女子在地下车库内至少5次发生性行为的画面,当中有3次均为上班时间内发生。

池文表示,他将上述影片烧录成光碟后,连同举报信一同于2017年6月底用快递寄送给黄岩区纪委。

偷拍者被指违纪 遭黄岩区委予以党纪立案

2017年7月,周某某向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报案指,发现自己私家车底部被安装GPS跟踪器。同日警方受理此案。同年8月25日至31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任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对池文实施7日禁闭,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8月31日,解除禁闭后,池文又被移送黄岩区拘留所。同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对池文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池文不满处罚,继续向台州市纪委、浙江省公安厅提交举报周某某的材料。不过,池文最后收到的,却是黄岩区纪委派驻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发来、对自己“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

黄岩区纪委:举报内容部分属实,但其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

2018年4月,不服行政处罚的池文,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法庭。他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放弃休息时间掌握大量违规事实,是正义之举”

周某某则反驳到,池文对他的数条指控均不实,更称“他都被拘留了,(举报内容)怎么会是真实的呢”。对于举报信的具体内容,周某某以“已交由组织调查”为由不予置评。

2018年5月8日,中共台州市黄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叶民国表示,纪委确实接到有关周某某的举报,且其中一部分内容经查属实。但因周某某和他人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

私隐问题成本案审理关键

2018年5月10日,池文起诉黄岩公安分局一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理。黄岩公安分局表示,池文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

池文的代理律师、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决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也决不是个人的隐私问题。

5月10日,该案庭审完毕,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