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缓刑犯见义勇为救落水老人 立功获奖减刑3个月 成该省首宗

撰文: 郑宁
出版:更新:

据陆媒报道,近期,江西一名缓刑犯幸某因勇救落水老人获准减刑3个月,并缩减有期徒刑考验期3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四年来,江西宣判的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据报道,2023年11月10日,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幸某认罪悔罪,接受社区矫正,每月能按时指纹打卡、完成学习参加考试,历次考核均合格。

缓刑期间,今年3月11日,幸某在冬泳耗费大量体力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他人一同勇救落水老人,被万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2000元奖励。

3月29日,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幸某表扬一次。并查明其先前所犯所罚罪行。据此,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江西幸某因见义勇为获减刑3个月(澎湃新闻)

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对幸某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及拟减刑情况进行了公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幸某不顾个人安危,下水勇救落水老人,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应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