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高新技术企业前员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 判囚2年半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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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周四(25日)发布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其中,某高新技术领域重点企业前员工以专家咨询的名义,将其刺探、掌握的重要经营秘密通过咨询公司泄露给境外组织并获利,最终获刑2年半。这也是上海首宗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案。

案中被告郑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期间,在某存储公司担任薄膜设备工程师一职,通过签署的《劳动合同》、《离职保密承诺书》等承诺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21年8月,他接受某信息公司的邀请,成为该公司的行业专家顾问。但在2021年10月至案发,其违反与原任职的存储公司的保密约定,利用其自己掌握及向存储公司的员工刺探的信息,以存储公司专家的名义,多次接受某信息公司的安排,为与存储公司业务相似或具有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提供有偿咨询。

2022年2月,郑某某接受了某股东为外国企业的咨询公司的电话访谈,在知道实际咨询方为境外组织的情况下,仍将其刺探、掌握的有关某存储公司的商业秘密,通过某信息公司非法提供给境外的组织、人员,并非法获利2062.40元人民币。2022年9月17日,郑某某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拘传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2062.4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产品的商业信息是某存储公司付出创造性劳动后获得的成果,凝聚了众多研发人员的智慧。上述经营信息对于该公司在国际和国内行业中的竞争力、未来的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该公司从未公开发布,被告亦确认上述信息属于该公司未公开的信息,因此该些信息并非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某存储公司通过制定《机密信息保护政策文本》,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离职保密承诺书》等,对涉案商业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涉案商业信息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离职后,违反与存储公司之间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及该公司的保密制度,明知咨询方为境外组织,仍将从前同事处非法探知的涉案商业秘密,连同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一并提供给咨询方,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据此,法院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郑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