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释宪支持同婚 两位大法官提不同意见书:“同婚非普世价值”

撰文: 陈晓
出版:更新:

台湾司法院昨日(24日)公布同性婚姻释宪案结果,认为现行民法“不允许同性婚姻”与宪法第7条及第22条的平等权及婚姻自由抵触,构成违宪。此次解释相当于宣布台湾成为亚洲首个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区。
不过,司法院大法官吴陈镮提出“不同意见书”,指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的人权,不应一味仿效他国。而另一大法官黄虹霞则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

大法官吴陈镮(右)提出“不同意见书”,大法官黄虹霞(左)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 (台湾司法院网站)

台湾司法院大法官24日对同性婚姻释宪案作出第748号解释,认为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违背了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关机关应于解释公布之日2年内,按照解释旨意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若未完成法律修正,同性婚姻者可直接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不过,15位大法官中有两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见,据中央社报道,大法官吴陈镮在“不同意见书”中表示,现行民法规定之婚姻以一男一女为限,多数意见反客为主、倒果为因,认婚姻自由不限于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均受宪法之保障,逻辑谬误,而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权。

吴陈镮指出,依照司法院释字242号、362号、365号、552号、554号及647号,均解释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结合,是否变更,会涉及整体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变动,并非一昧地仿效他国之作法即可,而应由代表全国民意之中央立法机关经由立法程序之间接民主程序或由全国民众透过公民投票创制立法原则之直接民主程序决定。

有反对团体在司法院外抗议,认为释宪无效。 (中央社)

黄虹霞提“部分不同意见书”

另一大法官黄虹霞在“部分不同意见书”中指出,不同意本次解释中包括婚姻自由部分论述、相同性别二人之永久结合关系与异性别二人之婚姻系等无差别,以及不能以是否有自然生育子女可能作为对二者为差别待遇之依据。

黄虹霞称,释字第554号解释文开宗明义,揭示婚姻及家庭系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试问:无自然生育子女可能之同性别二人之结合如何得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婚姻章是民法亲属编之一章,由立法体例可知:婚姻确系亲属关系之根本,所有亲属关系因婚姻关系而衍生;其衍生之常态表现方式不正是因婚姻而自然生育子女吗?

台湾司法院共有15位大法官,除黄瑞明回避审理本次的案件外,共有12名大法官赞成同性婚姻,吴陈镮提出“不同意见书”、黄虹霞提“部分不同意见书”,而吴陈镮在2015年获任命为大法官时,就曾表明不赞成同性婚姻。

24日下午有反同婚团体近百名成员齐聚在司法院外,在大法官做出同性婚姻释宪文后,愤怒呼喊“释宪无效”、“人民不接受”,并撕毁标语、拿著释宪大法官图像严厉谴责。